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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6日发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示范文本》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于2005年3月1日起使用。

民 政 部
二○○五年二月三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示范文本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合伙人为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分别载明每位合伙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十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退出合伙;

  (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第十一条 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所长、副主任等)、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处分财产;

  (十一)变更名称;

  (十二)入伙或退伙;

  ………………………。

  第十三条 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开。合伙人会议实行1人1票制。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单位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四章 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八条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九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

  第二十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三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更换合伙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

  ………………………………。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示范文本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         ;开办资金:         元。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

  第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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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4 12:08:16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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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关于成立江宁区司法局政法业务协同系统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51.  江宁区四个新市镇PPP项目建设累计投入超百亿元
  52.  对江宁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JNZX1204011号提案的答复
  53.  对江宁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JNZX1204009号提案的答复
  54.  南京市江宁区水务局2021年1月管网水质公示
  55.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12 15:20:46
  56.  南京江宁体育中心焕新升级对外开放
  57.  江宁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名单公示(202107)
  58.  江宁区2021年第一季度养老机构补贴公示
  59.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趋势预测(2020年12月1日—12月3日)
  60.  关于同意台创园路等8条道路地名命名的批复
  61.  秣陵新市镇文化活动中心项目批前公示
  62.  关于牛首山文化旅游区妇联执委副主席选举结果的报告
  63.  2020年交通运输局预算公开说明
  64.  江宁城市啄木鸟工单办理情况(2021年2月)
  65.  关于开展2020年度江宁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中期检查工作的通知
  66.  对江宁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JNZX1205115号提案的答复
  67.  关于航空产业片区棚户区改造横溪安置房三期项目涉及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
  68.  关于同意麒麟紫荆城内组团麒麟紫荆城窦村苑地名命名的批复
  69.  关于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11期)
  70.  2021年江宁区商务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71.  2021年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第八期下)
  72. 区城建集团安全优质供好水履职尽责迎双节
  73.  2021年1月—12月江宁区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同比增长82
  74. 区国资集团多点发力确保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取得实效
  75. 区国资集团把握契机推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76. 永宁街道积极推动乡村振兴战略落地生根
  77. 溧水区开展专家看溧水活动
  78. 星甸街道创新举措推进法治宣传工作
  79.  关于李隽等3名同志任职的通知
  80.  2020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总结
  81.  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11月重点工作安排
  82.  对江宁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JNZX1204043号提案的答复
  83.  关于谷里街道荆刘村义诊活动的通知
  84.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10-12 14:22:46
  85.  江宁区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86.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5 16:20:34
  87.  关于印发禄口街道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88.  南京阳瑞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金属制品加工生产项目环评拟批项目公示
  89.  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电焊气焊热切割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90.  2021年灶管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报
  91.  2021年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第八期上)
  92. 区城管局深度谋定推进四清四拆四整治行动再升级
  93.  江宁区司法局荣获高质量发展先进集体
  94. 水利部专家组考评滁河(浦口段)国家水利风景区创建工作
  95. 浦口高新区多措并举保障人才工作有序推进
  96. 桥林街道组织公众委员参与背街小巷综合整治提升环境面貌品质
  97. 桥林街道三到位推进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98. 江浦街道三个紧盯推动社区矫正执法档案管理规范化
  99.  短期天气预测(2020年12月1日—12月3日)
  100.  NO2021G88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