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云国土资听告字〔2018〕28号
听 证 告 知 书
穗云国土资听告字〔2018〕28号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镇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共3.7435公顷,其中拟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274公顷(林地0.009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03公顷、建设用地0.0078公顷);拟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1.5010公顷(园地0.2594公顷、林地1.017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49公顷、建设用地0.2096公顷);拟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2.2151公顷(水浇地0.0048公顷、园地0.4312公顷、林地1.074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356公顷、建设用地0.6691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地址:白云区景云路32、34、36号,邮编:510405)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 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
和规划局 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30日
***1: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为实施城镇规划,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兴丰生活垃圾填埋场连接线工程项目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第四、第五、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3.7435公顷,其中拟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274公顷;拟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1.5010公顷;拟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2.215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及区政府有关规定,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白云区兴丰村
二、被征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274公顷(林地0.009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03公顷、建设用地0.0078公顷);拟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1.5010公顷(园地0.2594公顷、林地1.017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49公顷、建设用地0.2096公顷);拟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2.2151公顷(水浇地0.0048公顷、园地0.4312公顷、林地1.074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356公顷、建设用地0.6691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及金额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林地 | 0.0093 | 土地补偿费 | 207.1800 | 1.9268 | 兴丰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偿费 | 124.3080 | 1.1561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其他农用地 | 0.0103 | 土地补偿费 | 207.1800 | 2.1340 | 兴丰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偿费 | 124.3080 | 1.2804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建设用地 | 0.0078 | 土地补偿费 | 414.3600 | 3.2320 | 兴丰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小计 | 9.72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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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园地 | 0.2594 | 土地补偿费 | 248.6160 | ***.4910 | 兴丰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偿费 | 165.7440 | 42.9940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林地 | 1.0171 | 土地补偿费 | 207.1800 | 210.7228 | 兴丰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偿费 | 124.3080 | 126.4337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其他农用地 | 0.0149 | 土地补偿费 | 207.1800 | 3.0870 | 兴丰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偿费 | 124.3080 | 1.8522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建设用地 | 0.2096 | 土地补偿费 | 414.3600 | 86.8499 | 兴丰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小计 | 536.4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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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水浇地 | 0.0048 | 土地补偿费 | 414.3600 | 1.9889 | 兴丰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偿费 | 290.0520 | 1.3922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园地 | 0.4312 | 土地补偿费 | 248.6160 | 107.2032 | 兴丰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偿费 | 165.7440 | 71.4688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林地 | 1.0744 | 土地补偿费 | 207.1800 | 222.5942 | 兴丰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偿费 | 124.3080 | 133.5565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其他农用地 | 0.0356 | 土地补偿费 | 207.1800 | 7.3756 | 兴丰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偿费 | 124.3080 | 4.4254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建设用地 | 0.6691 | 土地补偿费 | 414.3600 | 277.2483 | 兴丰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小计 | 827.2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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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1373.4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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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0.5457万元给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另增加补偿26.4444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另增加补偿3.4094万元给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五、安置方式: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本批次用地将按粤府办〔2009〕41号文和粤府办〔2016〕30号等文件的规定,按征地总面积的10%比例核定留用地;给上述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养老补助和培训就业等社会保障措施,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将按省的留用地安置和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2: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下称劳社部发〔2007〕14号)和《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有关规定精神,拟定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兴丰生活垃圾填埋场连接线工程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如下:
一、对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兴丰生活垃圾填埋场连接线工程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
二、纳入本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兴丰生活垃圾填埋场连接线工程项目征收我区太和镇兴丰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土地面积0.411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兴丰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土地面积22.515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兴丰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土地面积33.2265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征地项目中的被征地单位留用土地,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其余部分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12人(其中太和镇兴丰村第四经济合作社2人、兴丰村第五经济合作社4人、兴丰村第六经济合作社6人),具体名单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镇人民政府核准、公示后确定;如村经济组织逾期未能确定名单,应向镇人民政府书面说明原因,由镇人民政府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形成书面说明报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办理材料报送手续。
三、费用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66号)第九条的规定,用地单位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第五档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16200元/人,合计费用共194400元(其中太和镇兴丰村第四经济合作社32400元、兴丰村第五经济合作社***800元、兴丰村第六经济合作社97200元)。
四、筹资办法。用地单位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城乡居保办法第五档的缴费标准、将缴纳15年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过渡户”,用于缴纳参保人参加城乡居保的个人缴费费用。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被征地农民使用预存的养老保障资金参加城乡居保,相应的政府补贴在参保缴费到账后及时拨付到位。其中,已参加本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应的政府补贴资金(12600元/人)应一次性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可用于缴纳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