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泉新路道路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一、补偿依据:
1.《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同政发【2011】43号)。
2.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泉新路道路建设项目征收通告。
二、征收时间:从2014年5月15日起到2014年6月30日止。
三、征收人:征收人按房屋权属,由所在区和单位负责。
四、补偿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利于民的原则,
(一)国有土地和市政府决定将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上的单位、集体、个人的房屋执行《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
(二)征收安置面积以征收人及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现场测量为基础,依据房屋手续,按照政府安置政策来确定。
(三)2008年3月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一律无偿拆除。
(四)在征收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建筑不予补偿,其它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五、补偿办法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财政评审中心评审价给予货币补偿。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
A.住宅类:
1.符合安置的条件为:室内净高2.2米以上(含2.2米),适合居住的永久性房屋。
2.被征收的房屋认定为国有产、同屋异产房屋的公产部分、未返还经租产、单位产、宗教产等的,原则上按800元/平方米回购原房屋,回购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补偿按私有房屋补偿。
3.被征收人的房屋属国有土地上自建房屋并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则上对国有土地上登记的房屋面积按市财政评审中心及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给予货币补偿。确无住房的,0-45平方米按补贴价结算,45-60平方米按成本价结算给予安置补偿,超出6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4.对于自建自住,房、户对应,调查确无其他住房的被征收户,可按800元∕平方米回购45平方米公租房,产权为私产。
5.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依据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是村民的正房、南房按照1∶1的原则给予安置,140平方米封顶;是非村民的正房按照1∶1的原则给予安置,但140平方米封顶。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所建房屋未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的,经联合调查组调查取证后,情况属实的可按照程序由土地部门办理确权手续后给予安置。
6.公产房一证多户(涉征户为直系亲属)的按有效手续安置后可优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或公租房;村民住宅一证多户的,符合膨胀条件的可膨胀安置。
7.优惠办法
补贴价保障住房。被征收户安置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政府以补贴价保障到45平方米;仍需增加安置面积,政府以成本价安置到60平方米,超出6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成本价以小换大。被征收户安置面积在45平方米~60平方米之间的,政府以成本价加政府限价不超过20平方米优惠,仍需增加安置面积,政府以市场价给予安置结算。
政府限价让利于民。被征收户安置面积大于或等于60平方米的,可享受政府限价20平方米的优惠,仍需增加安置面积,政府以市场价给予安置结算。
8.被征收户宅基地证内的附属房屋、附属物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B.营业性商铺:
1.对于手续齐全的营业性商铺,原则上按“征一还一,以旧换新”的原则进行补偿。
2.对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执商品房销售合同、不动产***且有规划手续,土地属划拨的营业性商铺,被征收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原则上按“征一还一,以旧换新”的原则进行补偿,需要置换住宅的,按房管局提供的置换系数进行置换。
3.对手续不齐全的营业性商铺或其他手续不全的房屋按原始购买金额加利息进行补偿。
六、过渡费和搬家费
(一)过渡费:选择安置补偿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支付临时过渡费。
1.住宅类:正房安置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临时过渡费300元;被征收人正房安置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米支付过渡费10元,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户600元封顶,国有土地不封顶,按实际过渡期结算。选择货币补偿的和征收人提供过渡房的,不再支付临时过渡费。
2.营业性商铺: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800元∕月补偿;30平方米以上的一层按20-30元∕平方米∕月补偿;二、三层商铺按15-25元∕平方米∕月补偿;地下商铺按15-20元∕平方米∕月补偿。
(二)搬家费:住宅类按正房安置面积小于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的支付搬家费3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增加搬家费10元,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户600元封顶,国有土地不封顶。实行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家费,实行安置补偿的支付二次搬家费。
七、奖励金:2014年6月30日前,国有土地上已搬迁住户每户奖励3000元;集体土地上已搬迁户按宅基地证内正房面积100元∕平方米,6000元封顶。逾期无奖励。
八、排号办法:按房屋验收单先后顺序依次排号。
九、安置地点:甘河村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十、安置区分类价格:仅适用于泉新路征收安置户
补贴价按700元/平方米结算,成本价按1100元/平方米结算,政府限价按1800元/平方米结算,市场价按2600元/平方米结算。
十一、本实施细则由大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