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6月13日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联稿件:              

    相关***: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05 16:53:45重新编辑
      宝安区45区富源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49区河东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67区留芳路庭威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74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82区裕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新安实业公司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光明街道东周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光明农场柑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光明镇白花洞莲麻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光明农场圳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光明农场姜下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光明新建兴科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光明新区观光路汇得宝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等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第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第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第七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连塘鹏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布心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水贝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田贝四路万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水贝珠宝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清水河蒲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翠山路翠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红岭南路上步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笋岗路251号天健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陕西省科协检查组对新城区创建20212025全国科普示范区工作进行评估检查
      2. 新城区人社局扎实开展精准扶贫工作
      3. 西安日报刊发旧时光里孕育创新梦报道新城区双创示范基地在老钢厂设计创意产业园挂牌成立
      4. 新城区财政局党组认真组织召开2018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5. 区工信和商务局开展党史学习教育集中学习暨研讨交流活动
      6. 新城区食品药监局扎实开展安全用药宣传
      7. 周末哪里去一起做公益区医保局党支部前往北张社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8. 新城区市场中心党委关于学习浙江现象浙江经验浙江精神一文的情况汇报
      9. 新城区召开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生态西安上半年考核督查安排部署会
      10. 西安市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专项整顿工作督察组赴我区加油站指导检查
      11. 区投资合作局区金融办与上海沐新创业同修会开展座谈交流
      12. 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
      13. 临潼区市场监管局召开脱贫攻坚工作整顿推进会
      14. 大遗址保护带动城市发展的生动实践
      15. 西安分团参加厦门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
      16. 市委副书记韩松到未央区调研名校工作
      17. 双十一禁塑进行时生态环境新城分局进社区开展禁塑环境宣传
      18. 新城区城管局建立迷你公园提升人居环境
      19. 西安日报刊发夯实一制五责高标准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新城区韩森寨街道党工委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报道新城区韩森寨街道夯实一制五责全力推动幸福强街建设
      20. 生态环境新城分局组织区相关部门开展禁限塑联合执法检查
      21. 新城区城棚改事务中心举办2021年新城区城市更新项目推介会
      22. 雨天巡查不间断韩森寨街道严格督促辖区污染源问题整改
      23. 西安日报刊发新城区教育局团委开展城市治理主题教育活动报道新城区教育局团委在全区青少年儿童中开展行为规范教育
      24. 区科技局组织召开新城区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征求意见座谈会
      25. 太华路司法所宪法日宣传活动
      26. 铁路沿线周边环境整治简报
      27. 2015年放假安排
      28. 万达福商住楼房屋维修资金使用公示
      29. 西安华清创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荣获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
      30. 新城区人社局举办就业创业政策进校园活动
      31. 新城区交通运输局开展立足岗位做贡献担当作为勇争先主题党日和党员政治生日活动
      32. 新城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年货会食品安全检查
      33. 农业农村部中国粮食安全有保障
      34. 新城区交通运输局春运日报215
      35. 未央区召开生态环境暨重点区域管控工作调度会
      36. 西安晚报刊发新城区推出你读书我买单惠民活动
      37. 新城区应急管理局开展雨雪天气安全督导检查
      38. 市林业技术推广中心调研西安市柿子产业发展
      39. 西安日报刊发重温入党誓词与党一起庆生
      40. 红马甲志愿者十字路口最靓丽的身影
      41. 纪念抗战胜利75周年暨老兵口述历史项目发布会隆重举行
      42. 西安日报刊发新城缓堵保畅顺民心
      43. 让行政许可有温度生态环境新城分局指导帮扶企业进行排污许可信息系统变更
      44. 忆初心话使命再出发新城分局党员走进政治生活馆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45. 持续开展子站周边污染源管控积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46. 陕西日报刊发新闻报道新城区在治安重点区域安放移动警示安防车
      47. 新城区交通运输局党组召开2018年度民主生活会
      48. 新城区统计局党支部五学五进力促党史教育走深走实
      49. 新城区科技局科协开展科技下乡产业扶贫活动
      50. 市应急管理局督导检查我区散乱污工业企业
      51. 区民宗局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
      52. 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开展大学习大检查活动
      53. 新城区财政局开展周末哪里去一起做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54. 新城区财政局深入街道社区开展检查城市治理工作
      55.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关于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管理的通告
      56. 未央区召开市第三医院二期项目建设专题会
      57. 新城区审计局组织干部集中观看作风强化在西安(第二期)专题片
      58. 新城区精准助力走出去企业赢点赞
      59. 迎十四运创文明城迎全运惠民生我要上全运——西安市首届全民健身大会柔力球比赛在未央区举行
      60. 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61. 学党史悟思想——区工信和商务局开展1725重点路线线缆问题专项督导
      62. 华商报刊发公安新城分局用行动提升群众安全感获得感报道公安新城分局便民惠民举措
      63. 他们战斗在抗击疫情的最小细节里带给我们安全和感动
      64. 区城棚改事务中心搭建八府庄园临时接种点
      65. 新城区举办2018新城工匠暨创业明星表彰大会
      66. 西安日报头版刊发多措并举久久为功新城区中山门街道扎实推进街区品质提升报道新城区巩固提升城市治理成果
      67. 区政府召开新城区饭大爷全域老年助餐工作推进会
      68. 长乐中路司法所积极开展124法制宣传日活动
      69. 关爱残疾人士暖心心诚政务
      70. 五级联动包校督查细致深入大力宣传
      71. 华清学府城小区房屋维修资金使用公示(应急)
      72. 西安市城市管理局到我区开展整洁美丽示范评估验收及市容环卫综合执法业务年终考核工作
      73. 新城公安每周一星周广洁热血铸警魂忠诚守平安
      74. 新城区卫生健康局召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现场观摩会
      75. 提高劳资队伍业务素质做好服务职工的贴心人
      76. 临潼区交通运输局召开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竣(交)工验收会议
      77. 新城区市容园林局精细化管理成效显著
      78. 采纳审计建议西安西粮实业有限公司切实加强内部管理
      79. 鄠邑区委书记范九利督导检查开学准备及教育重点项目建设
      80. 新城区医保局开展一把手走流程保证信息平台切换顺利进行
      81. 赵一德在西安调研十四运会筹办和重大项目建设时强调全力以赴推进十四运会筹办工作全面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82. 西安日报刊发普法宣传进火车站为旅客送上法律知识
      83. 紧盯重点场所强化防控责任—区工信和商务局扎实开展疫情防控督导检查工作
      84. 每周一课微课堂第25期
      85. 新城区老龄办召开2018年敬老月工作会议
      86. 西安新闻播发建设幸福新城从十不行为规范教育开始报道新城区在全区青少年儿童中开展十不行为规范教育
      87. 新城区四要求掀起四经普个体户攻坚战新高潮
      88. 区人大常委会陈立民主任一行视察我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工作
      89. 西安市发改委解读差别化停车收费新政
      90. 区发改委组织召开新城区大健康产业发展规划座谈会
      91. 新城区召开2017丝博会暨第21届西洽会筹备工作推进会
      92. 区应急管理局分两组夜查幸福林带项目工地和爱琴海项目工地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93. 市委组织部调研指导我区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94. 爱新城———融媒体下非遗大讲堂开讲啦
      95.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关于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期间中小学幼儿园停课的通告
      96. 长安区考察团到未央考察学习城中村拆迁改造工作
      97. 管委会多措并举确保暑运顺畅
      98. 周至县身入基层心系群众将问题清单变为满意答卷
      99. 经发物业工会获得西安市模范职工之家称号
      100. 新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圆满完成双十一婚姻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