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促进
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明府办〔2018〕7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重新修订后的《佛山市高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经贸招商)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
佛山市高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鼓励国内外总部企业在我区集聚,着力构建有高明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鼓励和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
综合型总部企业是指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中型企业。
职能型总部企业是指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包括:
制造业总部:符合我区制造业发展方向,以智能智造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食品饮料产业、纺织服装产业等为主的企业。
高端服务业总部:符合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以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工业和工艺设计、文化创意等为主的企业。
商贸服务业总部:符合我区服务业发展方向,以大型商贸总部为主的企业。
一般职能总部: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
成长型总部企业主要指尚未达到综合型和职能型总部认定标准,已在我区生产经营和服务3年以上,在产业中占重要位置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在高明区范围内注册设立、税收户管地在高明区,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适合本办法。
第四条 高明区每年在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中安排设立总部企业发展奖励资金,鼓励扶持总部企业发展壮大。
第五条 成立高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监督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经贸招商工作的区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区经贸招商、发改、教育、财政、人资社保、国土、市场监管、国税、地税等部门及区金融办、区法制办等单位相关负责人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贸招商部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经贸招商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总部企业:
(一)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且生产经营地址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我区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区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行使统一经营、投资、管理、研发、销售、结算等职能且年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总额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不少于2个。
(四)承诺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迁出高明区,不改变在高明区的纳税义务。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认定综合型总部企业:
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区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2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认定职能型总部企业:
制造业总部:注册资本金或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区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500万元以上。
高端服务业总部:注册资本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区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300万元以上。
商贸服务业总部:注册资本金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区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500万元以上。
一般职能总部:注册资本金或净资产80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区纳税地方留成部分1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认定成长型总部企业:
注册资本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产值1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区纳税地方留成部分300万元以上且比前一年度增长超过20%以上。
第十条 特别重大的总部企业项目,包括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区新建或将区内现有机构升级为总部或者区域总部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按一事一议的方式认定。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财政鼓励政策。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下列扶持:
(一)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根据总部企业对本地区财力贡献情况,每年按其年度企业所得、营业收入、增值收入形成的区级财力贡献每年环比增量的50%给予奖励,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二)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企业所得、营业收入、增值收入形成的区级财力贡献的30%给予奖励。
(三)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对其在厂区外购置或建设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企业厂区附属和配套用房),在取得房产证后连续5年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100元/㎡/年。综合型总部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职能型总部补助、成长型总部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每年对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获得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等专业人才,按其上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激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专业人才做大做强企业。
第十二条 总部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除办公房产补助外,其他奖励资金使用要求:
(一)奖励资金的70%须用于企业的自主创新、技术研发、品牌创建、市场拓展、人力资源开发等提升总部功能的生产经营活动,或依申请使用。
(二)奖励资金的20%须用于企业奖励给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奖励资金的10%须用于企业奖励给专业人才(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骨干人员或其他具有较高专业素养、贡献突出的人才)。
第十三条 土地支持政策。总部企业用地优先纳入我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总部企业竞得的土地,属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无法及时开发的,可向区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开发期限。
第十四条 政府服务支持。对总部企业在智能制造、创新驱动、提质增效、企业转型、国际产能合作等方面提供行政审批、规划建设、融资渠道、用电保障等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予以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子女优先安排区内学校免费义务教育学位。
第四章 申报认定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总部企业的,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佛山市高明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原件。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五年内不迁出高明区,不改变在高明区纳税义务”的承诺书原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查验,下同)。
(四)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下属的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批准证书等)。
(六)由区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原件。
(七)新设立或迁入我区的企业申请总部企业还需提交公司投资计划书和市场报告书复印件,接受本区新设立企业管理和服务的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批准证书等)。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相关申请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材料后对总部企业资格认定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的,报领导小组审定后通过佛山市高明区政府网向社会公示,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后,颁发认定证书。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5月底在汇算清缴后对上年度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财力贡献核算(核算统计时间为每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原则上两个月内兑现奖励。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并及时更新维护,定期反馈总部企业相关经济指标,每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总部企业运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复核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定期进行复核。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因涉税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或经复核连续2年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报高明区政府批准撤销其总部企业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总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撤销其总部企业资格,责令退回奖励与补助所得。
第二十二条 总部企业享受购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在购房10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三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出现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报区政府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查实后,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已经认定总部企业的,撤销其总部企业资格,责令全额退回奖励和补助,同时按照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补交利息,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同时符合区政府制定的其它优惠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明府办〔2010〕12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贸招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