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随州高新区招商引资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优惠政策兑现暂行办法
淅河镇、城东工作局,区属各部门,高新投公司:
《随州高新区招商引资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优惠政策兑现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8日
随州高新区招商引资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优惠政策兑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随政发〔2017〕22号)、《随州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随政办发〔2017〕49号)、《随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随高新区管文〔2017〕40号),积极推进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随州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支持实体经济加快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随州高新区招商引资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优惠政策兑现的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用于随州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和实体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融资、厂房租用、技改、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财政奖励和一事一议政策兑现的资金。
第三条 工业用地上缴的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计提国家和省政策性税费后,优先支付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结余的部分可弥补高新投公司工业用地开发投入;支持实体经济的财政奖励和一事一议政策资金,从随州高新区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安排,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牵头管理。
第四条 申报奖励资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单位与随州高新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申请厂房租金补贴,项目单位与不动产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租金;
2、项目单位在随州高新区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3、按招商引资合同、《租赁合同》、项目审批手续约定开工建设的项目,应按规定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按招商引资合同、《租赁合同》、项目审批手续约定投产的项目,应进入统计部门四上企业名录库;
4、符合随政发〔2017〕22号、随政办发〔2017〕49号、随高新区管文〔2017〕40号三个文件要求,符合与随州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签订合同的规定,必要时须出具有资质机构认定的相关报告。
5、没有区综治办、区安监局、区环保分局等部门的一票否决现象。
第五条 企业提出申请奖励资金书面报告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与随州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复印件;申请厂房租金补贴时,提供与不动产业主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及收据复印件;
(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三)《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投资备案证》复印件;
(五)税务机关出具的年实际入库税金的证明材料原件;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请兑现项目引进突出贡献奖励的企业和个人,应提供被引进项目单位出具的书面认可证明。
(八)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第六条 奖励资金兑现按照企业申报、部门认定、集体研究、兑现拨付的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报。按照随政发〔2017〕22号、随政办发〔2017〕49号、随高新区管文〔2017〕40号三个文件要求,以及符合与随州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签订合同的规定,达到奖励条件的企业向区经济发展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部门认定。区经济发展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商请有关部门进行认定核实,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由区统计局负责认定核实;实际用地面积情况由区国土分局负责认定核实;土地出让金缴纳和税收地方留成情况由区财政局负责认定核实;税收贡献情况由税务部门负责认定核实;根据需要,可聘请有资质机构出具相关认定报告。
(三)集体研究。区经济发展局根据相关部门认定汇总情况,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报管委会研究决定;超过300万元的,报党工委研究决定。
(四)兑现拨付。区财政部门根据区经济发展局提供的手续,及时拨付资金。
第七条 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检查和审计,相关资金只能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研发投入、开拓市场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