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特困残疾人重大疾病救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残联〔2013〕58号
各区县残联、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人社局:
现将《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特困残疾人重大疾病救助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卫生局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23日
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特困残疾人
重大疾病救助项目实施办法
为帮助解决我市特困残疾人患重大疾病的医疗难问题,使医疗救助基金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根据《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受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属城乡低保对象、企业特困职工或因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且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者,患本办法规定的救助病种需住院治疗的特困残疾人。
二、救助病种
1、急性心肌梗塞;2、脑中风(急性期);3、慢性肾功能衰竭;4、恶性***;5、急性坏死性胰腺炎;6、急性重症肝炎;7、严重脑外伤;8、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9、血液病;10、心力衰竭;11、呼吸衰竭;12、消化道出血(需要手术治疗);13、严重意外创伤;14、经定点医院确诊需要紧急抢救的其他重大疾病。
三、救助方式及标准
市残联每年安排60万元用于特困残疾人重大疾病救助。住院医疗费用的救助实行限额控制,累计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受助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费用,在扣除医院减免、医保报销费用之后:
1、属于城乡低保对象、企业特困职工者,个人负担部分低于1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救助;个人负担部分超过1万元的,按最高救助金额1万元给予救助。
2、属于家庭经济困难者,个人负担部分超过10万元的,给予9000元救助;个人负担部分超过5万低于10万元的,给予8000元救助;个人负担部分超过2万低于5万元的,给予7000元救助;个人负担部分超过1万元低于2万元的,给予6000元救助;个人负担部分低于1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救助;属生命垂危的参照低保对象救助标准执行。
四、定点医疗机构
广东省范围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五、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在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或出院后三个月内,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凭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或特困职工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特困残疾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经所在地村(居)委会初审,区县残联复核,上报市残联审批。
六、住院医疗救助经费的核报
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医院减免、医保报销费用之后,患者个人负担部分,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凭《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特困残疾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及定点医院的收费收据在基金救助限额内按救助标准给予核补,在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中报销。特殊困难或生命垂危患者,住院期间可凭医院费用清单申报。
七、信息统计
市残联及时将受助对象基本信息录入《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特困残疾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统计表》,并于次年1月汇总后通报市卫生局。
八、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残联要把对特困残疾人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工作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落实专人负责,精心组织,确保特困残疾人受益。
2、强化管理,提高质量。定点医院要认真履行职责,从受助对象的实际需求出发,制订科学有效的治疗方案,服务特困残疾人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搞不正之风。
3、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救助条件领取和出据虚假证明骗取住院医疗救助资金的,要坚决查处并全额收回救助资金,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救助资金真正用于需要救助的特困残疾人。市残联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并对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
九、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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