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方税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建筑施工企业: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方税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继续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同时 ,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依照本通知的规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可以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按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二、实施时间
自 ,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以及原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三、缴费标准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计算至元)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需要调整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收支等情况适时适当进行调整确定。
四、业务管理
1、参保缴费。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持相关资料到所属的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参保申报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地方税务部门应以“施工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作为参保单位,审核及录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等基本信息,根据其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标准征缴工伤保险费,出具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并将相关信息数据推送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施工审批。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3、参保备案。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持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相关资料,根据行政管理归属,到对应的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备案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并根据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的资料核对、补充、备案参保信息。
高新区、保税区、海湾新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施工企业统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备案手续。
4、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按建筑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行政管理归属,向对应的市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治疗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高新区、保税区、海湾新区建设项目,其建筑施工企业统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手续。
5、工伤待遇核发。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经认定为工伤、评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后,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向办理参保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发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工伤认定文书等材料确认工伤职工的参保关系并进行人员信息补录,按照参保职工的待遇申报材料核定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统一以工伤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五、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调整工作,负责召集建筑业工伤保险联席会议;依法开展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制度,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税务部门要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征缴相关工作;完成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数据收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配合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将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中。
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努力将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纳入工会组织,引导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对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监督,保障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参保信息核对、补充、备案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职工的实名登记、待遇核发等工作;负责定期统计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
六、建立健全建筑业工伤保险联席会议制度
为推动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建立健全建筑业工伤保险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地方税务、安全监管、工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定期召开各部门协调工作会议。联席会议工作机构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确定专人联络,定期通报相关信息,研究推进情况,部署开展督查检查工作。要建立健全工伤保险执法协作机制,由各有关单位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七、加强宣传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作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公示牌(参考样式见粤人社规〔2015〕5号***),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地方税务、安全监管、工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加大建筑业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在工伤预防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建筑业工伤预防项目的开展,切实提高建筑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工伤事故。
八、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执法协作机制,实现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为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汕头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