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从境外输入病例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犯罪的法律问题
主持人引入话题:
近期随着海外新冠疫情的大规模爆发,在国外的留学生、务工人员、以及旅居国外的华侨纷纷回国,甚至出现由787公务机执飞伦敦经停日内瓦飞上海的机票每个座位售价18万元起而且在放票后的短短2小时内就售罄的高价抢票情形。
据报道:2020年3月4日,廖某君、廖某海两家8人从意大利回北京。这其中,廖某君、廖某海等4人被确诊新冠肺炎。从2020年2月下旬开始,他们就相继出现发烧、干咳等症状。为了登机,他们吃退烧药,并且,也都没如实填写出/入境健康申明卡。3月6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他们开展了立案侦查。2020年3月11日,郑州警方对自阿联酋、意大利回程,经首都机场、北京西站抵达郑州的郭某鹏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其隐瞒病情和旅居史,致多人被隔离观察。
从卫健部门的统计的数据可知,出现海外输入确诊病例。据报道,为严防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扩散,广东将进一步加强防控措施:对从国外(含经香港、澳门机场中转)经广东口岸入境、从内地其他城市口岸入境来粤且来粤前14天内有国外旅居史的中国籍旅客实施全流程健康监测和管理服务,重点实现口岸筛查、专车接送、社区健康管理“三个全覆盖”。外籍人士入境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目前,广东各航空、陆路及水路口岸均已实施有效的入境防控,21个地市之间的入境人员信息推送、集中接转全部实现高效运行,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控指挥部实现机制互联、信息共享、数据互通,确保最大限度形成防控合力,进一步严防疫情境外输入。
2020年3月16日,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6类行为,将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律师:现在我们就来谈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法律话题。
主持人:那么就请陈律师先为我们介绍什么叫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律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的罪名,是指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此前,本罪适用较少,2003年“非典”防控期间和2009年H1N1流感期间亦无案例,因为当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甲类传染病只有鼠疫与霍乱,而无“按甲类管理”的相关规定。
2004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的有关规定确定。2020年1月20日,经***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因此,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有法可依。
国家海关总署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4日联合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公告要求出入境人员在出、入境时若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应当向海关主动申报,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出入境人员若在交通工具运行途中发生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要及时告知交通工具乘务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向旅客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并及时向出入境口岸海关报告。出入境人员在旅行中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勤洗手、佩戴口罩、避免与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人密切接触等;如出现发热伴有咳嗽、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6日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第一条规定,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区、与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人员密切接触,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经历,造成病毒传播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
主持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有什么认定?
律师:关于犯罪主体的认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了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四种类型,第一种是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第二种是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第三种是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第四种是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前三种类型因涉及供水、污染物消毒处理以及工作禁止等内容,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而第四种类型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也是目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普遍适用的主要对象。
关于行为方式的认定
结合近期各地通报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例,与传染病防治法关于甲类传染病防治的要求,重点将“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的行为表现,可归纳为四类,主要包括:
第一,妨害医疗机构隔离、救治病患的行为,包括不配合隔离治疗、单独隔离以及在指定场所做医学观察和采取必要预防措施等。
第二,妨害县级以上政府对已发生病例场所或特定区域采取隔离措施,如不配合隔离、封闭、停工等。
第三,妨害乘坐交通工具卫生检疫,如隐瞒健康状况、拒不配合检疫工作等。
第四,妨害尸体及时处理,如不配合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死亡患者的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并就近火化等。
关于主观方面的认定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不明知道。但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则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明知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而仍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关于危险犯的认定
“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入罪条件之一,必须以发生法定的危害危险,即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为必备构成要件。下面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某智的姐姐张某琴和姐夫袁某发从湖北省武汉市来到东方市山海湾小区居住,当天其便与姐姐、姐夫一起吃饭,之后还串门数次。1月19日,张某智开始出现发热症状,先是自行在家吃药未见好转,于1月24日、27日和28日三次到东方市人民医院就诊,28日还曾去东方医院(原铁路医院)就诊。就诊期间,医生均按照当前疫情防控措施的要求询问了被告人张某智是否有武汉旅居史或接触过武汉籍人员,其隐瞒了与姐姐、姐夫接触的事实,在东方市人民医院门诊输液期间还曾向针水瓶回收桶内吐口水。1月29日,张某智与妻子乘坐动车从东方市到海南省人民医院就诊,被确诊为新冠病毒肺炎患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前疫情防控期间,海南省人民政府和东方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均发布了疫情防控相应措施,特别是要求主动报告与武汉人员接触情况,但张某智依然抱有侥幸心理,不主动如实报告。被告人张某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关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和控制措施,致新冠病毒肺炎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致使与其密切接触的19名医护人员被隔离观察,与其同属一诊疗空间的50人被居家隔离观察,其居住的小区被封闭管控,严重妨害了当地的疫情防控工作。法院以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智有期徒刑一年。
可见,行为人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致使不特定人被隔离,可认定有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
主持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处罚怎样规定?
律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主持人:接下来我们来谈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律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境卫生检疫的正常管理活动。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是指入境、出境时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以及其他违反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义务的行为。
2020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根据这份意见,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隔离、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可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主持人:现在请陈律师介绍一下该意见的有关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
律师:上述《意见》规定,实施以下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如果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一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二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五是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六是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意见》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加大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震慑和惩治力度,筑牢国境卫生检疫防线,坚决遏制疫病疫情通过口岸扩散传播,巩固拓展全国疫情防控的有利局面和良好势头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影响。
主持人: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刑事处罚怎样规定?
律师: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选择题:
1、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判处( A )
A、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C、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D、管制
2、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判处(AB )
A、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C、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D、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实施( C )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如果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A、4 B、5 C、6 D7
《律师有话说》防疫普法专题
嘉宾律师:陈伟力
所在执业机构:广东嘉格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