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第一阶段申报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各园区、各有关企业:
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高)认定申报工作即将启动,为帮助企业做好申报有关工作,我局决定根据全市认定工作安排,于近期组织相关企业开展国高认定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国高申报培训安排
日期 | 培训内容 | 责任分工 | 备注 |
3月26日至3月30日 | 对重新认定企业、上年度申报未通过企业开展培训辅导,并组织交流答疑等活动。 | 牵头单位:科技创新局,负责组织培训,安排专家辅导、资料初审。 协办单位:各街道办、各园区。协助宣传,协助通知企业参加培训。 | 具体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
4月2日至4月13日 | 对全区各街道新增意向申报企业进行国高认定申报培训辅导 | ||
4月15日至5月15日 | 对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辅导与初审。 |
二、请各街道办、产业园区按照培训计划安排,提前做好培训活动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等准备工作;请各街道办、各园区协助将本通知广泛发至辖区(园区)内各有关企业。
三、请意向申报企业按照***要求,立即开展相关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四、全市预计4月中旬启动第一批国高认定的受理工作,具体时间以市科创委网站(www.szsti.gov.cn)发布信息为准。
五、其他事项
(一)更多详情请登录龙华区政府在线,或关注我局微信公众号创新龙华。
(二)请有意向申报2018年国高认定且愿意参加我局组织的国高认定辅导的企业及时报名参加培训。报名方式:按***2格式填写企业相关信息,连同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或照片)发送至litao@szlhq.gov.cn。
(三)为便于辅导企业申报国高认定,请各相关企业实名加入我局工作人员建立的QQ群,群号码:708673157
(四)我局组织的国高认定辅导,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
六、目前通过国高认定可以享受到的优惠政策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科技型企业国家级资质、将有效助力企业进行品牌建设及宣传。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企业所得税减免40%等)。
(三)市科创委、市财委政策: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性补助5万元、重新认定补助3万元。
(四)龙华区政策:首次通过国高认定的奖励20万(即将调整为:通过认定且未获得过龙华区国高认定奖励的,奖励30万;通过认定且曾经获得过龙华区国高认定奖励的,奖励20万)。
(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优先享受市、区政府的其他各项优惠政策(例如研发投入激励等)。
特此通知。
***:1.国高认定条件及申报材料
2.报名回执
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
2018年3月22日
***1
国高认定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认定条件
(一)注册地在龙华区,且申请认定时已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拥有核心知识产权,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并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三)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或已到期的企业需重新申请认定。
二、申报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按要求填报有关材料并完成提交,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四)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五)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并附加盖公章的科技人员信息表,分为:姓名、出生年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学历、专业、毕业院校等信息栏)。
(六)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原件,副本可提供复印件),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原件,副本可提供复印件);
(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正本和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双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在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及申请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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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回执
企业名称 | 成立日期 | 企业地址 | 主营业务 | 拥有知识产权情况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