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学生需到拟报读学校提交材料?什么时候去学校提交?
以下三类家庭需要提交材料:
1.政策性照顾类家庭;
2.需提交特殊房产材料的家庭;
3.申请个人荣誉积分加分的家庭。
以上三类家庭需在5月22日-5月24日期间向申请学校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入学基本材料的原件。
具体类别及材料清单:见本文***1、2、3、4
二、今年新建的两所学校接收特殊材料的临时办公地点:
香洲区群贤小学:香洲区实验学校教导处。
珠海市第十六中学:珠海市第十一中学教务处。
三、小孩申请了积分入学,今年要多少分才能入读公办学校?
根据招生日程安排,今年积分入学录取分数线将于7月26日公布。
由于香洲区今年实施新修订的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积分项目、加分项目、积分总分值等都比往年有所不同,家长整体积分总值会比往年有所提高。因此,今年的积分入学分数线与去年无可比性,预计整体分数会高于往年。
四、申请积分入学学生网上报名时,家长还未取得学历认证(或职业资格证书)的,怎么办?
在报名期间,还未办理好“学历验证报告”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先填写其他信息完成网上填报,待取得相关认证或证书后,于5月31日前登陆报名系统修改报名表进行修改或完善,补填相关信息。
家长填写的学历验证信息经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或“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核查无误后,给予相应等级积分。未能核查到相关信息,则该项不予积分。
五、招生咨询电话总是打不进来,怎么办?
报名开始后,教育局招生咨询用户激增,尤其是头几天,招生咨询电话线路及工作人员接线回复量每天均达饱和状态,为了及时解决家长疑问,自5月8日报名以来,周末期间教育局也安排了人员值班接听电话,指导家长报名。
如无法打通区教育局咨询电话,家长也可以打电话到各中小学咨询相关问题。
如有必要,家长也抽空到香洲区教育局2楼服务窗口进行相关咨询,我们将热忱为您服务。
六、报名成功后,什么时候有结果?会收到通知吗?
1.户籍生:
6月14日—18日,公示拟录取名单;
6月20日—25日,分批安排录取学校。
2.非香洲户籍生:
6月27日,招生系统反馈信息核查结果或积分总分;
7月26-30日,公示非户籍生拟录取名单。
上述结果发布时,区教育局都会向相关学生报名时注册的手机号码发送审核或拟录取短信通知,请家长及时关注。
七、已经完成网上报名了,还要做什么准备吗?
完成网上报名后,请家长及时检查并确认所填写的各项信息准确无误。
重点校对:
1.学生和家长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是否填写正确。
每年都有个别的家长填错了学生或家长的身份证号,耽误审核、录取。
2.办理了《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要同时填写报告中的“证书编号”和“报告编号”;如果办理的是《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备案表》,则不需要填写“证书编号”,只需填写“在线验证码”。
额,发现填错了,填漏啦,怎么办?怎么办?
如发现报名表中有内容错误的,请点击报名表上的“修改报名表”按钮,修改和完善信息后,再点击“提交报名表”以完成修改。报名信息确认无误后,家长可自行打印《报名信息登记表》留存。
5月31日报名结束前都可以修改报名信息哦,弄个最准确的吧!
八、户口或房产对应的学校和报名完成后系统定位的学校不一致,该怎么办?
出现这种情况,大多是因为家长填错地址或新旧地址变更导致系统无法准确定位。
5月31日报名结束前,如家长发现您报名表中学区定位有错误的,请尽快联系我们及时修正。
九、香洲区内公办和公办学校之间还能转学吗?是否接收转学插班申请书?
香洲区内公办学校间转学申请,自2020年1月1日起原则上已不再受理。
但已在香洲区公办学校就读,由城区学位高度紧张学校申请到有接收能力的城郊学校,可视情况办理,此类情况须携相关材料到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
十、不会网上报名,怎么办?
需要协助报名的家长可于5月22日—24日持相关入学材料到附近的公办学校,在学校工作人员指导下完成报名。
友情提醒:
1.2021年秋季香洲区公办中小学招生网上报名将于5月31日下午6:00结束
2.香洲区公办中小学招生工作依政策与程序进行,请不要轻信无关人员对入学报名、录取等工作作出的承诺。
3.学校学区会因新建学校、布局调整、招生容量等因素进行适度调整,请勿将学区划分作为购房迁户等依据。
***1:
2021年秋季珠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证明材料一览表
序号 | 提交类别 | 材料A | 材料B | 材料C | 材料D | 材料E |
1 | 军人优抚对象子女 | 符合《关于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政干〔2015〕27号)规定的,由珠海市警备区政治部核实材料,统一汇总后于6月10前送区教育局;具体材料要求及上报时间请在报名结束(5月31日)前与珠海市警备区政治部联系。 |
2 | 警察优抚对象子女 | 符合《关于印发 |
3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抚对象子女 | 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函〔2020〕13号)规定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政治处核实,统一汇总后于6月10前送区教育局,具体材料要求及上报时间请在报名结束(5月31日)前与所属单位政治机关联系。 |
4 | 抗击疫情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子女 | 符合《关于做好抗击疫情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20〕11号)《转发关于做好抗击疫情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珠教基信〔2020〕4号)规定,在香洲辖区内工作或居住、参与救治新冠肺炎患者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由珠海市卫健局审核后,统一汇总,并于6月10前送香洲区教育局核实报名信息;具体材料要求及上报时间请在报名结束(5月31日)前与市卫健部门联系。 |
5 | 在我区居住的台胞子女 | 台湾户籍一方的父(母)亲及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香洲辖区内的房产或合法居住证明 | 小孩的台湾户籍誊本 | 父母结婚证 | 小孩出生证 |
6 | 我区居民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 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助养证) | 合法收养人的香洲区户籍证明(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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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我区居住的侨胞子女 | 华侨身份一方的父(母)亲持使领馆开具的“华侨身份证明”或“国外永久居留证明”及其中文译文公证书 | 父母在香洲辖区内的房产或合法居住证明 | 父母结婚证及中文译文公证书 | 小孩出生证及中文译文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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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类别 | 材料A | 材料B | 材料C | 材料D | 材料E |
8 | 无监护能力人员子女 | 父母双方的一、二级“残疾证明”或“二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 | 公证处开具的委托监护公证书 | 受托监护人的香洲区户籍证明(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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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长期野外工作人员子女 | 父母双方所在单位所属的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 | 父母的工作证明 | 受托监护人的香洲区户籍证明(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 公证处开具的委托监护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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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人 才 子 女 | 顶尖人才、一类、二类、三类人才子女 |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或珠海英才卡 |
| 香洲区内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如为合伙人,份额须占比51%以上);或在有效期内的香洲区工作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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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子女 | 珠海英才卡 | 香洲区范围内的有效居住证或户口簿或完全产权房产证 | 近六个月工资纳税(完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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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子女 |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珠海英才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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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子女 | 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证或珠海英才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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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回国人才子女 | 珠海市人社局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办公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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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工匠子女 | 珠海工匠证书或珠海英才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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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类别 | 材料A | 材料B | 材料C | 材料D | 材料E |
10 | 人 才 子 女 | 港澳人才子女 | 港澳户籍一方的父(母)亲和小孩本人的永久(或非永久)港澳身份证 | 香洲区范围内的有效居住证或户口簿或完全产权房产证 | 在有效期内的香洲区工作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 近六个月工资纳税(完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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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首席技师子女 | 珠海英才卡或珠海首席技师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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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子女 | 珠海英才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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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或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子女 | 市人社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 香洲区内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如为合伙人,份额须占比51%以上);或在有效期内的香洲区工作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 入职后的工资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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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骨干企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高管子女和紧缺人才子女 | 市人才主管部门、经济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 高管人员任职通知 |
11 | 总部企业、重点项目高管子女 | 市认定为总部企业,市、区认定为重点项目的文件 | 本企业(或该项目)的高层管理人员任职通知 | 入职该岗位后的工资列表(或社保记录) | 香洲区范围内有效居住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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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珠海市“优秀外来工(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子女 | 珠海市政府颁发的珠海市优秀外来工证书 | 香洲区范围内有效居住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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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珠海市荣誉市民子女 | 珠海市政府颁发的珠海市荣誉市民证书 | 香洲区范围内有效居住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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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类别 | 材料A | 材料B | 材料C | 材料D | 材料E |
14 | “优粤卡”人才子女 | 省人社厅审核发放的人才优粤卡 | 香洲区范围内有效居住证 | 香洲区内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如为合伙人,份额须占比51%以上);或在有效期内的香洲区工作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 入职后的工资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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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上述第5-14类的材料,须齐全无误,并于5月22日—24日一次性提交到拟报读的公办中小学。学校须核查原件并拍照上传至“招生系统”。 2.以上政策性照顾类学生的政策依据及说明,可查阅《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珠教基信〔2020〕2号)。 |
***2:
2021年秋季珠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政策性照顾类别及证明材料一览表
序号 | 特殊材料类别 | 材料A | 材料B | 材料C | 材料D | 材料E |
1 | 香洲区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类学生 | 申请人在网上报名后,向香洲区人才办、香洲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递交相关申请,经相关部门核实材料后,统一汇总后于6月10前报香洲区教育局;具体材料要求及上报时间请在报名结束(5月31日)前与相关部门联系。 |
2 | 在香洲区内工作的港澳籍人员的港澳籍子女类 | 港澳户籍一方的父(母)亲和小孩本人的永久(或非永久)港澳身份证 | 在香洲区范围内有效居住证 | 香洲区内持有营业执照(注册时间半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如为合伙人,份额须占比51%或以上);或半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香洲区工作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 父母结婚证和小孩出生证 | 公证部门(中国公证处;澳门:身份证证明局;香港:民政署)出具的父母与子女间亲属关系公证书 |
3 | 父母无香洲区全权房产(或无房)的香洲区外珠海市内户籍学生类 | 在香洲区内连续缴纳5个险种5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 香洲辖区内合法居住证明 | 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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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上述第2、3类的材料,须齐全无误,并于5月22日—24日一次性提交到拟报读公办中小学。学校须核查原件并拍照上传至“招生系统”。 |
***3:
2021年秋季珠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招生特殊房产材料一览表
序号 | 特殊材料类别 | 材料A | 材料B | 材料C | 材料D |
1 | 城中旧村改造搬迁的情况 | 城市更新局(征拆办)出具的拆迁证明 | 改造拆迁补偿合同 | 如需在租住地址就读的,须提供合法租住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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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香洲区户籍学生使用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完全产权房产且房户一致的情况 | 与学生户口簿同一地址的香洲辖区内的三代直系共有全权房产证 | 与房产证同一地址的学生本人的香洲辖区内户口簿 | 户口簿不能反映三代直系关系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户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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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持有香洲区内唯一全权房产(含全权购买的单位集资房),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情况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拥有该房产完全产权证明;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证明 | 完全产权的购房合同(购房人必须是与开发商就该套房屋首次签订购房合同的原始购买人,转卖或购房合同更名的无效) | 近三个月内的居住凭证(水、电费单、物管***) | 购房***或收据 |
4 | 持有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全权《土地使用证》的家庭 |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需同时提供小孩出生证) | 国土资源局核发的蓝(绿)色全权《土地使用证》 | 村委(村合作股份公司)出具的原居民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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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房)的情况 | 公共租赁住房入住证明 |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 | 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需同时提供小孩出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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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香洲区内无全权房产的单亲家庭的房产情况 | 协议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供离婚判决书;配偶已死亡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单亲未婚的提供至今仍未结婚的公证书 | 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需同时提供小孩出生证) | 父(母)亲及学生本人的无全权房产证明 | 如需使用离婚另一方的资料,须提供同意使用对方资料的双方协议公证书。 |
7 | 再婚家庭的房产情况 | 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需同时提供小孩出生证) | 再婚夫妻的结婚证 | 现家庭的房产证明或无房证明 | 学生亲生父母的离婚协议书 |
说明 | 上述材料,须齐全无误,并于5月22日—24日一次性提交到拟报读公办中小学。学校须核查原件并拍照上传至“招生系统”。 |
***4:
2021年秋季珠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招生个人荣誉积分加分材料一览表
序号 | 类别 | 材料A | 材料B | 材料C | 材料D | 材料E | 材料F | 材料G | 材料H |
1 | 监护人个人荣誉积分加分 | 市政府或市公安局见义勇为办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 | 市、区文明办颁发的“道德模范”证书 | 市、区文明办颁发的“香洲好人”或“珠海好人”证书 | 团市委、团区委和义工联颁发的“杰出义工领袖”、“金牌义工领队”或“个人志愿服务金奖”证书、“一星”至“五星”的“星级志愿者”证明 | 市级以上的“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证书 | 市级以上的“三八红旗手”证书 | 全国或广东省“无偿献血奉献奖”证书、 珠海市“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证书 | 退役军人证 |
说明 | 上述材料,可提供一项或多项,并于5月22日—24日一次性提交到拟报读公办中小学,学校须核查原件并拍照上传至“招生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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