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防疫系列报道一提醒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后果严重
编者按:抗击疫情,人人有责!为打赢疫情防控歼灭战,近日,深圳市福田区委依法治区办、福田区司法局(普法办)收集整理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22条法规,结合发生在各地的真实案例,现分三个系列向居民和社会推广,推动“防疫+普法”齐头并进。
疫情防控期间,规避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人人有责,社会各界人士早知晓早注意早规避早受益。
违法违规案例1:
编造疫情谣言 山东一网民被拘留5日
1.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近日,山东蒙阴警方依法查处并行政拘留一名在网上编造传播天津疫情谣言的网民。
1月14日,网民段某某(男,53岁,临沂市蒙阴县人,曾因故意伤害罪被章丘区法院判处缓刑)在快手短视频发布涉天津疫情的不实信息称:“天津现有确诊1393人,累计确诊2174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查,段某某系为吸引他人关注,增加账号流量,便于以后直播卖货,故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发至网络,目前其账号已被平台封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蒙阴警方依法对段某某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案例2:
驾车强闯小区拒绝登记,一男子被处罚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020年6月22日,吴某欲进入其弟弟门市所在小区,工作人员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让其出示小区通行证。吴某称自己不是该小区居民,没有通行证,而且以现在进入小区不需要通行证也不需要登记为由,拒绝登记,驾车强行驶入小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劝阻无果后报警。
辖区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当场对吴某进行批评、教育,由于其一直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在派出所,吴某向某防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询问当前疫情防控要求。指挥部明确告知其按照当时相关文件要求,进入小区仍然需要出示通行证,没有通行证的需要登记。
随后,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吴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吴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在收到该局维持原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后,吴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吴某不服,遂上诉至牡丹江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牡丹江中院经审理认为,自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该市严格按照国家、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部署要求,持续抓好社区(居民小区)、村屯疫情防控工作,先后制定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相关公告,严格社区防控,落实扫码、测温、询问、登记等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吴某作为事发小区外来人员,在没有小区通行证且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告知其登记的情况下,仍拒不配合工作人员落实疫情防控登记措施,驾车强行进入小区,该派出所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亦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违法违规案例3:
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故意闯卡 27岁男子被拘留10日
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022年2月17日晚21时许,一辆奥迪牌汽车驶入汪清县春阳镇疫情防控卡口,执勤民警示意停车对其进行例行检查,要求驾驶员及同乘人员出示核酸检测结果、健康码、行程码并下车登记信息。然而,奥迪轿车未按规定配合民警工作要求,驾驶车辆强行通过卡点。对此,执勤民警立即驾驶警车追赶,并采取鸣笛、喊话器喊话等方式让奥迪汽车停车,但该车驾驶员拒绝停车接受检查,行至天桥岭林业局附近,该车驾驶员弃车逃离现场,随后被警方控制并依法传唤至汪清县公安局春阳派出所。
经查,违法行为人张某某,驾驶奥迪牌汽车行驶到春阳镇疫情防控卡口时,因未做核酸检测,便准备逃避检查,直接驾车驶过检查卡口,当看见警车追赶并听到喊话后,张某某并未理睬民警警告,选择继续行驶,并企图甩掉警车,直至行驶到天桥岭林业局附近时,发现无法甩掉警车,便停车逃离现场。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男、27岁)对其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卡点检查、驾车故意闯卡的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之规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案例4:
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 33岁男子被拘留六日
4.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9月25日,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祥平派出所在辖区排查未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人员时,查获一名连续多次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的违法人员。
经查,2021年9月13日至25日,居住在同安区西湖塘里某集体宿舍的蒋某(男,33岁,四川绵阳人)无视房东等人的敦促,连续多次无故拒不执行厦门市同安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相关通告,未进行核酸检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蒋某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同安警方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
违法违规案例5:
擅自翻越封控区护栏 两人被刑事立案
5.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1年10月22日,北京市昌平区宏福苑小区采取疫情封控管理措施期间,居住在此地的李某泉、张某荣二人违反管控规定,擅自翻越小区护栏,离开封控区域前往外地,拒不执行疫情封控管控措施,造成新冠疫情传播危险。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李某泉、张某荣刑事立案侦查。
违法违规案例6:
未居家健康监测 一“黄码”男子被拘留5日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022年1月12日晚,庐阳公安分局大杨派出所在办理案件中发现,一男子孙某(32岁,肥西人)的安康码显示为黄码。经调查,孙某于2021年12月31日自驾前往中风险地区,2022年1月8日,孙某自驾返回合肥后,发现自己的安康码转为黄色,却置市防疫指挥部办公室防疫要求于不顾,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未采取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措施,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风险隐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对孙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违法违规案例7:
防疫期聚众打麻将 多人被拘留
7.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1年10月24日晚21时许,上海路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在汇川区上海路凤山巷一小卖部,有人打麻将。接警后上海路派出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警力快速赶到小卖部,现场抓获违法嫌疑人冯某、黄某、张某、韩某等4人。4名聚集人员均未佩戴口罩,随后民警对涉及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测量体温,确认无安全风险隐患后将人员带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该4人在明知政府下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通告相关内容情况下,仍然聚集打麻将,后将冯某、黄某、张某、韩某等4人依法行政拘留。
违法违规案例8:
疫情防控期间违规开设***档 男子被处罚
8.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021年8月2日下午,广德市公安局桃州派出所民警在对桐汭街道景贤街人民巷王某经营的***室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室还在正常营业,并且现场有数名人员正在打牌,民警遂将经营者王某带回调查。
经民警询问,经营者王某在接到广德市防控指挥部发布的通告后,置若罔闻继续经营***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广德市公安局已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