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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新机制方案深圳市罗湖区出租屋信息采集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3日发表  

  • 政策解读:

2011715日)



罗府办〔201127





《深圳市罗湖区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新机制方案》、《深圳市罗湖区出租屋信息采集工作奖惩办法》已经区政府五届九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径与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办(区房屋租赁局)联系。


 






深圳市罗湖区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新机制方案





为发挥出租屋信息在现代城市管理中的作用,确保出租屋各类隐患得到快速、有效查处,不断提升社会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落实出租屋隐患信息采集、通报、查处、行政监察、责任追究等环节的管理入手,通过建立出租屋隐患信息快速处置机制,确保出租屋隐患得到及时消除,确保有效预防和打击出租屋内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建设平安罗湖、打造国际消费中心提供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支持。 



(二)工作目标。通过将出租屋隐患信息采集、通报、查处和反馈等各环节纳入罗湖区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监察子系统,确保出租屋隐患信息的查处反馈率达到95%以上,全面提升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与服务水平,探索出一套新形势下适合罗湖出租屋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出租屋信息排查和处置的责任主体



(一)信息排查、通报的责任主体。



1.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办:负责指导、督促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所(房屋租赁所)做好出租屋信息排查、通报和相关实物档案、网络系统档案管理工作;协助区综治部门对全区出租屋发生的重大治安、安全案件(事故)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等;通过罗湖区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监察子系统对出租屋隐患信息处置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督办;建立奖励机制,对全区出租屋管理员采集有效的出租屋隐患信息情况进行考核和奖励。



2.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所:指导、监督辖区出租屋综管站做好出



租屋信息排查、通报、***和档案管理工作;对辖区出租屋信息排查、通报、查处、反馈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协助、配合各职能部门对辖区出租屋隐患进行查处和***;协助、配合区综治部门对全区出租屋发生的重大治安、安全案件(事故)进行责任倒查。



3.社区出租屋综管站:发现和采集登记出租屋内疑似违反消防安全、治安、卫生计生、市场监管、城管、文化、建设、环保、劳动、教育等管理法规行为及不稳定因素苗头等各类隐患信息;将采集的出租屋隐患信息于当天分类录入网络系统;遇到紧急情况或出租屋内发生重大案件(事故),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先迅速、及时向社区民警、相关职能部门及上级出租屋管理部门口头报告,协助、配合各职能部门对出租屋隐患信息进行查处,然后按规定录入网络系统,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二) 出租屋隐患信息网上签收确认、隐患查处和反馈的责任主体。



1.区安监局:工矿商贸企业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单位等法人组织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存储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2.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擅自扩建、加建、改变房屋结构及使用功能;将出租屋最小出租单位搭建成若干小间,涉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施工许可规定;违章建筑。



3.罗湖公安分局:①出租屋业主未签订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暂住人员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申报登记信息明显与实际不符;多次拒绝采集人口信息;出租屋门窗长期关闭或贴有挡纸,居住人员昼伏夜出、形迹可疑;屋内有大件物品搬入搬出;涉嫌卖淫、嫖娼、吸毒、贩毒和聚众***;涉嫌“***”活动;以一人名义租多间或多处房屋;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被通缉在逃疑犯;长期一次叫多份外卖(通报社区警务室);②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存在“三合一”、“二合一”现象;在居住性场所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门店未配备灭火器材(通报派出所)。



4.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存放、宰杀国家保护动物。



5.区卫生人口计生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和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无牌无证诊所;非法行医。



6.罗湖市场监管分局:无照经营(包括黑网吧、士多店、婚介、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加工或销售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使用期限的食品或者过期食品;非法传销;加工假冒名牌产品;无证地下维修点;储存、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使用特种设备(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厂内机动车辆、超重机械等)未经登记或过期未检查;使用简易电梯、土锅炉和土压力容器。



7.区城管局:非法养犬;非法经营瓶装燃气。



8.区文化体育局:无证音像制品门店、图书报刊门店;涉嫌无证无照经营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无证照文化艺术培训;涉嫌销售、批发、复制或仓储盗版光碟或书籍等出版物(有门店经营的);无证安装地面卫星接收设施。



9.区住房建设局:物业管理公司不配合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登记管理。



10.区环保水务局:经营者未经环保审批设立产生废气、废水、噪声、粉尘和工业固体废物的生产经营项目(包括加工厂、餐饮、娱乐业等)。



11.区人力资源局:企业拖欠工资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



12.区教育局:非法办学(包括小学、幼儿园、托儿所)。



13.区民政局:急需救助的困难家庭或个人。



14.各街道社区工作站:新生婴儿(1周岁以内);怀孕育龄妇女;新迁入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无经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有多个小孩;新婚。



15.其他部门:根据其他各职能部门工作要求采集的出租屋隐患信息,由相应部门负责网上签收、查处和反馈。



(三)出租屋隐患信息处置的综合协调部门。



1.区综治办:根据区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请求,负责组织、协调区多个部门联合查处重大出租屋隐患;负责组织、协调对出租屋发生的重大治安、安全案件(事故)进行责任倒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监察部门的监察结果,视情给予责任主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黄牌、红牌直至“一票否决”的处分。



2.各街道维稳及综治办:负责协调处理各职能部门退回(拒收)的出租屋隐患信息,根据各部门职责要求重新确定接收、查处的职能部门并二次转发;发现辖区超越职能权限或无法查处的重大出租屋隐患及时向区综治办报告;根据辖区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请求,负责组织、协调街道辖区多个部门联合查处重大出租屋隐患;及时、准确、全面地对辖区出租屋发生的重大治安、安全案件(事故)进行调查,并协助、配合区综治办对处置隐患存在失职行为进行责任倒查。



三、出租屋隐患信息处置的行政监察



(一)行政监察内容。出租屋隐患信息的网上通报、签收、查处、反馈等环节处置工作全部纳入行政效能监察,实行限时处置制度;各责任主体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置完结。



(二)行政监察系统运行管理。罗湖区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监察子系统由区监察局负责组织开发、维护和管理,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办(区房屋租赁局)负责与市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系统之间的协调工作,保障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监察子系统数据交换畅通。



(三)行政监察结果运用。区监察局负责统计、通报各相关责任主体在隐患信息处置中的运作情况,并实行按季通报制度;对全年在出租屋隐患信息处置中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除给予通报表扬外,由区综治委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考核评为先进的重要依据之一;凡各相关责任主体在隐患信息处置工作中存在过失,由区监察局按规定追究责任。具体行政监察管理依照《罗湖区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监察子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出租屋隐患信息采集的奖惩规定



凡出租屋管理员采集的隐患信息,经出租屋综管站站长审查后,及时录



入网络系统,并经相关部门签收和查处反馈的,视隐患信息价值大小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出租屋管理员在采集、上报隐患信息的环节存在应采集而未采集、应及时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等过错行为,由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办(区房屋租赁局)对责任主体和具体责任人按规定追究责任。具体奖惩依照《罗湖区出租屋隐患信息采集工作奖惩办法》执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罗湖区出租屋排查信息分类表



***:





罗湖区出租屋排查信息分类表





序号



类别



问题类型



责任部门



具体接收单位



1



消防安全



1.工矿商贸企业存在生产安全隐患;



区安监局



区安监局



2



2.生产经营单位等法人组织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存储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区安监局



3



3.擅自扩建、加建、改变房屋结构及使用功能;



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



街道规划土地监察中队



4



4.将出租屋最小出租屋单位搭建成若干小间,涉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施工许可规定;



街道规划土地监察中队



5



5.违章建筑;



街道规划土地监察中队



6



6.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罗湖公安分局



派出所



7



7.存在“三合一”、“二合一”现象;



派出所



8



8.在居住性场所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派出所



9



9.门店未配备灭火器材。



派出所



10



治安



1.出租屋业主未签订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



社区警务室



11



2.暂住人员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申报登记信息明显与实际不符;



社区警务室



12



3.多次拒绝采集人口信息;



社区警务室



13



4.出租屋门窗长期关闭或贴有挡纸,居住人员昼伏夜出、形迹可疑;



社区警务室



14



5.屋内有大件物品搬入搬出;



社区警务室



15



6.涉嫌卖淫、嫖娼、吸毒、贩毒和聚众***;



社区警务室



16



7.涉嫌“***”活动;



社区警务室



17



8.以一人名义租多间或多处房屋;



社区警务室



18



9.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社区警务室



19



10.被通缉在逃疑犯;



社区警务室



20



11.长期一次叫多份外卖;



社区警务室



21



12.存放、宰杀国家保护动物。



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治安科



22



卫生计生



1.新生婴儿(1周岁以内);



区卫生人口计生局



社区工作站(计生类)



23



2.怀孕育龄妇女;



社区工作站(计生类)



24



3.新迁入已婚育龄妇女;



社区工作站(计生类)



25



4.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无经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社区工作站(计生类)



26



5.有多个小孩;



社区工作站(计生类)



27



6.新婚;



社区工作站(计生类)



28



7.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和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区卫生人口计生局



29



8.无牌无证诊所;



区卫生人口计生局



30



9.非法行医。



区卫生人口计生局



31



市场监管



1.无照经营(包括黑网吧、士多店等);



罗湖市场监管分局



街道市场监管所



32



2.加工或销售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使用期限的食品或者过期食品;



街道市场监管所



33



3.非法传销;



街道市场监管所



34



4.加工假冒名牌产品;



街道市场监管所



35



5.无证地下维修点;



街道市场监管所



36



6.储存、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街道市场监管所



37



7.使用特种设备(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厂内机动车辆、超重机械等)未经登记或过期未检查;



街道市场监管所



38



8.使用简易电梯、土锅炉和土压力容器。



街道市场监管所



39



城管



1.非法养犬;



街道办事处



街道执法大队



40



2.非法经营瓶装燃气。



街道执法大队



41



文化



1.无证音像制品门店、图书书报刊门店;



区文化体育局



区文化体育局



42



2.涉嫌无证无照经营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



区文化体育局



43



3.无证照文化艺术培训;



区文化体育局



44



4.涉嫌销售、批发、复制和仓储盗版光碟或书籍等出版物(有门店经营的);



区文化体育局



45



5.无证安装地面卫星接收设施。



区文化体育局



46



建设



物业管理公司不配合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登记管理。



区住房建设局



区住房建设局



47



环保



经营者未经环保审批设立产生废气、废水、噪声、粉尘和工业固体废物的生产经营项目(包括加工厂、餐饮、娱乐业等)。



区环保水务局



区环保水务局



48



劳动



企业拖欠工资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



区人力资源局



区人力资源局



49



教育



非法办学(包括小学、幼儿园、托儿所)。



区教育局



区教育局



50



民政



急需救助的困难家庭或个人。



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



 

深圳市罗湖区出租屋信息采集工作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出租屋管理员采集出租屋信息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有效预防和减少出租屋安全隐患的长效机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各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所(房屋租赁所)、出租屋综管站和出租屋管理员。



 


第三条  本办法由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办(区房屋租赁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所(房屋租赁所)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出租屋综管站做好出租屋隐患信息的采集、通报、***和档案管理工作;对辖区出租屋隐患信息采集、通报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上报。



 


第五条  各出租屋综管站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出租屋管理员做好出租屋隐患信息的采集、通报、***和档案管理工作;指定专人对出租屋管理员发现、采集登记的出租屋隐患信息按规定时限分类录入网络系统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辖区出租屋隐患信息采集、通报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遇到紧急情况或出租屋内发生重大案件(事故),迅速、及时向社区民警、相关职能部门及上级出租屋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出租屋管理员负责发现和采集登记出租屋内疑似违反消防安全、治安、卫生计生、市场监管、城管、文化、建设、环保、劳动、教育等管理法规行为及不稳定因素苗头等各类出租屋隐患信息,并将采集登记的出租屋隐患信息及时报告出租屋综管站;遇到出租屋内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等紧急情况时,迅速、及时向出租屋综管站站长报告。



 


第三章  奖励措施



 




 


第七条  凡出租屋管理员发现、采集的各类出租屋隐患信息,经由出租屋综管站站长审查后及时录入网络系统,并经相关部门网上签收和查处反馈的,每条奖励10元。



 


第八条  出租屋管理员发现、采集、通报的出租屋隐患信息,对公安机关破获刑事案件起直接作用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采集、通报的隐患信息对一般刑事案件起直接作用的,每宗奖励出租屋管理员1000元;



 


(二)采集、通报的隐患信息对重大刑事案件起直接作用的,每宗奖励出租屋管理员3000元;



 


(三)采集、通报的隐患信息对特重大刑事案件起直接作用的,每宗奖励出租屋管理员5000-20000元。



 


第九条  出租屋管理员发现、采集、通报的出租屋隐患信息,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起直接作用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每宗奖励出租屋管理员100-1000元;



 


(二)对于大案、要案,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每宗奖励出租屋管理员2000-5000元。



 


第十条  出租屋管理员发现、采集、通报的出租屋隐患信息,对相关执法部门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起到直接作用的,每宗视情节奖励出租屋管理员1000-10000元。



 


第十一条  根据出租屋管理员发现、采集、通报的出租屋隐患信息类别和作用情形,按下列程序进行认定:



 


(一)对于管理员采集的一般性出租屋隐患信息进行奖励,由各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所(房屋租赁所)根据“罗湖区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监察子系统”的季度监察统计结果为依据进行统计、汇总和上报,由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办(区房屋租赁局)进行审核和认定;



 


(二)对于出租屋管理员采集出租屋隐患信息协助执法机关破获重大案件的奖励,由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所(房屋租赁所)进行专项申报,由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办(区房屋租赁局)结合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依据进行核实和认定。



 


第十二条  出租屋管理员发现、采集、通报的各类出租屋隐患信息进行奖励所需经费,由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办(区房屋租赁局)负责编列部门年度经费预算,报区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出租屋管理员发现、采集、通报的各类出租屋隐患信息的奖金,由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办(区房屋租赁局)负责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出租屋隐患信息录入“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系统”后,应及时在“罗湖区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监察子系统”下发。出租屋综管站没有在规定时限内下发信息,一个月内出现2次黄牌警告(24小时内未下发)的,给予通报批评;一个月内出现2次红牌警告(48小时内未下发)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资格,给予其所属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所(房屋租赁所)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出租屋管理员采集、通报的出租屋隐患信息,经相关责任部



 


门查核认定为无效信息,一个月内达到3条的,扣除当月的出租屋隐患信息通报奖励;一个月内达到5条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半年内累计达到10条的,给予警告处分;半年内累计达到20条的,给予辞退处分。



 


第十六条  在区级以上组织的任何一次检查考核或在相关部门组织对辖区出租屋发生的治安、安全案件责任倒查中,发现出租屋管理员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出租屋隐患信息等过失、失职的,由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办(区房屋租赁局)对出租屋管理员、站长及出租屋综管站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出租屋管理员辞退处分,给予出租屋综管站站长、出租屋综管所所长免职处分,取消出租屋综管所(站)年度评先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办(区房屋租赁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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