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1979号原告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斯泰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毕方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贵阳斯泰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毕方元: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斯泰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毕方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219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贵阳斯泰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435950元及该款从2016年1月3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违约金予原告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二、被告毕方元对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5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共1082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多预交诉讼费的1082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