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1901号原告韦联会与被告谢勇一案公告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谢勇:
本院受理原告韦联会与被告谢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11901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一、谢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4953元予韦联会;二、驳回韦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1.7元(韦联会已预交),由韦联会负担967.88元,谢勇负担173.82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韦联会,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