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了解市民质量满意程度,我办计划在今年9月份组织开展市民质量满意度调查工作。项目有关情况如下:
一、项目预算
人民币壹拾万元(¥10万元)。
二、项目完成时限
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调查工作,并形成《2017年度珠海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市民质量满意度调查报告》等相关研究成果。
三、项目主要技术参数及服务要求
(一)调查内容
调查工作需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2016年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有关安排的通知》(质检质函〔2016〕31号)、《“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市民质量满意度测评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开展,测评内容包括市民满意度、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市民知晓度及参与度等方面,其中市民满意度的测评需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公共管理质量四方面开展调查研究。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质量满意度需分区(3个行政区、5个功能区)统计。
(二)调查要求
1.科学性。测评模型理论依据充分,测评体系结构科学合理,数据采集与测算过程严谨规范,测评结果真实可靠。
2.实践性。借鉴国内外顾客满意指数测评实践经验,保证模型、方法和指标的可操作性。
3.可比性。在选择样本时,考虑不同年度测评结果的纵向可比性,以及本地市民满意指数与其他地区市民满意指数的横向可比性。
(三)调查范围
在珠海市三个行政区、五个功能区内开展。
(四)调查方法
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方式。有效样本总量符合国家调查统计有关规定。调查方式可采用电话调查、现场调查、网络调查三种方式,其中现场调查样本比例不低于60%。
(五)项目调查成果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需提交如下调查研究成果资料:
1.《2017年度珠海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市民质量满意度调查报告》。
2.全部有效调查问卷装订成册(纸质版)。
3.SPSS和Excel格式汇总数据库(电子版)。
4.实施调查现场照片、部分现场调查视频录像(电子版)。
四、项目承担单位资格要求
(一)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有稳定的调查研究团队,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优先考虑。
(三)具有满意度调查工作经验,开展过质量满意度调查工作的优先考虑。
五、项目报价需提供的资料
(一)单位开展调查研究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二)单位调查研究能力、调查研究经历等有关说明。
(三)开展该项目的调查方案,包括调查工作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收尾汇总等全过程详细的计划安排等。
(四)不少于2份本单位开展满意度调查的研究报告。
欢迎符合条件的单位前来报价。报价单(需单独密封)以及项目报价需提供的资料请在2017年7月14日17:00前送至:珠海市人民西路133号1305室。联系人及电话:刘尚林、2661315。不符合报价资料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珠海市质监局
2017年7月4日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