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6日发表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21 16:14:16重新编辑
南山区西丽镇珠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西丽镇珠光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西丽镇阳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西丽镇九祥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西丽镇塘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西丽镇丽河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西丽新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西丽麻堪村百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西丽镇大堪王京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西丽镇大勘村深鹏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西丽镇平山大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西丽镇长源村B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侨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国际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百芒高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凯虹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桂庙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银海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荔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粤海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后海大道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百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南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新屋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后海大道东角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南头关口安乐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月亮湾荔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龙船塘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沙河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开展除害防病共享健康生活延吉新村街道开展春季爱国卫生运动暨第31个爱国卫生月活动
  2. 嘉定中学生暑期社会实践走进社会大课堂活动顺利结束
  3. 明年旗舰邮轮地中海荣耀号将亮相中国
  4. 普陀区中心医院与华庄村签订医疗合作协议
  5. 公交嘉定北站竣工将于明年启用
  6. 区文化旅游局小小茶人体验传统文化
  7. 区府办花桥居委会积极开展拆违工作
  8. 宝山钢渣开花求变催生转型文化(图)
  9. 区国资委同献一份爱互助见真情
  10. 沪老旧居民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本月底完成
  11. 有诗有远方的特色小镇寻秘最美小镇走进顾村(图)
  12. 安亭企业注重培养关爱和激励员工成长
  13. 关于申请追加定海路街道图书馆委托管理的经费请示
  14. 上海金融谷与巴西国家服务贸易联合会开展商务合作
  15. 徐行镇党员干部2个月自行拆除违法建筑4600平方米
  16. 区府办方松老年协会组织读书会人员参观自然博物馆
  17. 区司法局新浜司法所开展社区服刑人员爱国主义教育
  18. 保时捷工程技术研发入驻上海国际汽车城
  19. 区府办叶榭镇东石村组织学生开展种植多肉植物暑期活动
  20. 区府办洞泾镇举办法治专题讲座
  21. 宝山开展2019年春季义务植树活动(图)
  22. 区府办传承***火炬展我尚美风采
  23. 区国资委一部电影一节党课——企业城党支部我的电影党课主题党日活动
  24. 区生态环境局区环保局召开2018年上半年度工作总结会
  25. 总工会发挥作用及时调解劳资矛盾迅速化解
  26. 听民意解民忧范少军区长走进夏令热线直播室(图)
  27. 区司法局九亭司法所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
  28. 上海嘉定区质监局开展专项执法抽查和回访工作
  29. 区府办新凯一村获爱心家园捐赠书籍500余册
  30. 江桥镇两村试点实行集体经济产权改革
  31. 嘉定工业区学雷锋志愿服务站启用
  32. 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开展高温慰问老干部工作
  33. 启良中学诞生110周年
  34. 关于准予变更中海闸殷路309号建筑外立面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35. 宝山区船帆大桥开始浇筑南引桥(图)
  36. 嘉定预备役官兵参加强军主题讨论
  37. 区府办飞雕电器中秋前夕走访慰问阳光之家
  38. 区应急局区安监局组织开展向郑德荣等7名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学习主题党日活动
  39. 在宝山文明实践活动还能这么玩
  40. 区府办区房管局副局长唐可农莅临车墩镇指导群租整治工作
  41. 区府办爱护环境卫生创建清洁家园
  42. 18月嘉定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同比增长近三成
  43. 宝山区环保局2017年环保工作纪实(图)
  44. 上海筹建最大干细胞医院选址已经确定在嘉定区
  45. 食全食美公司挂牌股交中心
  46. 区府办朱定村开展大肠***筛查工作
  47. 区府办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实到位
  48. 怀少学校展示校本课程创新成果
  49. 区府办九亭镇气功团队参加松江区全国百城千村健身气功交流展示活动
  50. 区文化旅游局小昆山镇玉昆二村开展防诈骗知识讲座
  51. 2019Seatrade亚太邮轮大会——邮轮海事论坛召开全力保障大型邮轮安全准点通畅
  52. 蓝天下的至爱爱心全天大放送(图)
  53. 大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2018年工作总结及2019年工作要点
  54. 专家聚集嘉图分享微服务经验
  55. 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嘉定镇街道举行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主题报告会
  56. 区领导会见迪庆州建州60周年筹备工作小组一行
  57. 区府办大港村顺利完成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58. 区领导赴杨浦滨江调研并召开十四五规划专题会议研究吴淞滨江规划
  59. 市场监管局3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
  60. 关于保留上海巴伐利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2家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的批复
  61. 区府办兴旺村开展预防电信诈骗宣传活动
  62. 杨浦区教育局关于印发第五届区学科带头人区骨干教师等各类教育人才培养计划(2018—2021年)的通知
  63. 宝山区八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20次会议
  64. 区府办九亭镇开展春节前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检查
  65. 区府办法制宣传新形式寓教于乐笑声多
  66. 大众评委回访验收整改落实情况
  67. 关于同意上海丽华服装培训中心终止办学的批复
  68. 宝山区召开贯彻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专题会
  69. 区司法局城管开放日宣传走进建设社区
  70. 区府办蓝天五村举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宣讲会
  71. 区府办叶榭镇顺利拆除博伦市场内动迁留置房
  72. 区中心医院启用输液条码扫描设备
  73. 新疆叶城核桃上海宝山援疆干部当起推销员(图)
  74. 熊光楷上将来疁参观韩天衡美术馆
  75. 南方部分省市政研会秘书长座谈会在疁举行
  76. 嘉定哈密瓜将于6月上市
  77. 2005年区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项目
  78. 区交通委区交通委钟建华副主任高温慰问航务所一线职工
  79. 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车墩所新幼儿园开学在即整治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刻不容缓
  80. 区府办16名新兵奔赴军营
  81. 区府办蓝天一村共建单位慰问困难居民
  82. 区府办街道举办科技活动周启动仪式
  83. 关于杨浦区中心医院病房大楼空调及新风系统更换工程的批复
  84. 区经委区经委主要领导赴上海机器人产业技术研究院洽谈合作
  85. 关于对区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C015C0***C141号重点提案的答复
  86. 杨浦区优秀信息化应用项目评选办法
  87. 宝山区启动学习宣传十九大精神巾帼宣讲活动(图)
  88. 宝山区开展法护青春放飞梦想青少年法治宣传系列活动
  89. 区交通委执法大队查处驾校违法培训经营
  90. 宝山多措并举让责任制做深做实
  91. 区绿化市容局凯盛公司积极解决市民诉求
  92. 图解本市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93. 关于印发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工作办法的通知
  94. 上海市杨浦区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暂行规定
  95. 好党员好支部他用智慧与汗水在生产一线大放异彩
  96. 宝山入选第二批人工智能助推教师队伍建设试点地区和高校名单
  97. 2018年度宝山区政府党组民主生活会召开
  98. 124上海市杨浦区新跃双语幼稚园2019年预算公开
  99. 徐行镇举办老少相约中国梦文艺比赛
  100. 嘉闵高架(G2S6)向北延伸入嘉定连接多条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