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江高镇617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2016年6月17日10时30分许,白云区江高镇夏花三路488号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江高院区发生了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事故发生后,区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目前,该起事故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公布如下:
一、事故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6年6月17日10时许,王梅在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江高院区门诊楼5楼至6楼之间楼梯平台处进行内墙粉刷工作(临窗作业)。10时30分许,王梅在进行作业收尾时,不慎从楼梯平台玻璃窗跌到窗外,坠落至医院外的部队营区(一楼)内,当场死亡。
(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部队营区值守人员立即拨打120并报警,120赶到现场后证实王梅已死亡。接报后,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江高镇政府等相关部门派人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控制相关责任人,责令广东顺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立即停业整改,并要求涉事单位妥善做好死者的善后工作和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
(三)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经事故发生单位与死者王梅家属在江高镇镇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下达成协议,于2016年6月18日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吴镇才向死者家属支付85万元,本次事故的救援工作处理得当,善后工作顺利。
二、事故原因和定性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王梅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询问,王梅安全意识淡薄,对临窗粉刷工作的危险预计不足,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以致坠落地面,当场死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2.间接原因
(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经调查问话和查阅资料,顺通公司和吴镇才均未对死者王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王梅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2)生产经营单位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经查,顺通公司和吴镇才均未对王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王梅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3)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且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经调查问话和查阅资料,顺通公司将装修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吴镇才,且在吴镇才施工队作业期间,未对吴镇才施工队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调查问话和查阅资料,陈正杰和吴镇才均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认定和相关处理意见
(一)顺通公司,事故发生单位,南方医院江高院区门诊楼老年科装修项目承包方,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且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王梅,女,南方医院江高院区门诊楼老年科装修项目油漆工,受雇于吴镇才,安全意识淡薄,对临窗油漆粉刷工作的危险预计不足,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以致坠落地面死亡,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王梅在此次事故中死亡,故不追究其责任。
(三)陈正杰,男,顺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将装修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吴镇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四)吴镇才,男,私人包工头,无施工资质,南方医院江高院区门诊楼老年科装修项目施工方,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由区住建水局根据职责进一步加强我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提高街镇监管水平,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一是强化业务培训,定期组织街镇相关管理部门及村社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学习业务知识。二是加强行业管理,对违反建筑行业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二)由江高镇在辖区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制订情况,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正确佩戴使用情况。同时,认真落实《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云委办〔2015〕29号)的通知的要求,加大辖区内安全生产网格化推进力度,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每个网格的责任人,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开展全覆盖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特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