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 ***《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肇府函〔2020〕198号)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部分市直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由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
一、市行政区域内13个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3月30日。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前已立案的由原执法部门继续办理,此后立案由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道办理。
二、调整由镇街道实行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共有27项,目录详见***。
三、相关市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道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市人民政府及市直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市直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镇街道与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四、全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支持推进改革工作。
五、各镇街道应当上线应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以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六、各镇街道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街道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四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四会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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