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我省出台关于加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积极引导人民调解组织参与社会事务,扩大服务领域,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近日,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战略目标,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推动形成人民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既各自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处置机制,为我省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意见》规定,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调解劳动争议,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关系知识,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要坚持依法调解、自愿平等协商、尊重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不收费的原则。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包括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意见》明确,全省各州(市、地)、县(市、区、行委)设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调解本行政辖区内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选任,要注重吸纳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精通调解技巧,熟练掌握法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知识的人员。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由各级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选定,配备基本办公设施,进行规范化建设,公开挂牌服务。
《意见》从受理调解申请、确定调解主持人、调解前准备、进行调解、调解完成时限、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七个方面对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程序进行了规范。其中特别指出,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仲裁调解书。
《意见》强调,各级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拓宽调解员来源,积极吸纳律师、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通过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培训、调解方法和技巧培训、典型案例评析研讨等形式,不断提高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法律素养,努力建设一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的高素质调解员队伍。要按照青财行字〔2007〕741号文件的要求,积极落实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要加强与各类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大力宣传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尽可能地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营造“人人知调解、人人用调解”的社会氛围。
(厅基层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