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调解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7月19日上午10时,兴义市黄草坝工商分局接待并受理消费维权投诉人赵某,其称:自己经营有一家小餐馆,并长期使用北门某供气站的液化气,在最近使用过程中感觉液化气使用时间比以前短,因此在气送到后自己称了一称,结果发现桶和液化气总重仅有27.5公斤(液化气桶重为16公斤,液化气重应为14公斤,总重应为30公斤),少了2.5公斤。听取了投诉人的投诉后,黄草坝工商分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调解,对供气站当事人程某进行了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供气站程某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以法定计量单位作为结算标准,保证计量结果准确。经营者不得将包装物计入商品的净含量,不得短缺数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复核计量结果。”)和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重作、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之规定。通过执法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供气站当事人程某向消费者赵某道歉并承诺在今后的供气过程中杜绝短斤少两现象;2、程某无偿提供5桶液化气作为补偿;3、供气站程某诚恳邀请赵某进行监督,希望长期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