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许可事项名称 | 行政许可依据 | 执法机构和岗位 | 岗位职责 |
1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实施主体:珠海市民政局 受理机构: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 决定机关:珠海市民政局 | 1.受理责任:对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勘察现场或约谈,是否同意成立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法人登记证书和成立批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实施主体:珠海市民政局 受理机构: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 决定机关:珠海市民政局 | 1.受理责任:对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勘察现场或约谈,是否同意成立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法人登记证书和成立批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实施主体:珠海市民政局 受理机构: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 决定机关:珠海市民政局 | 1.受理责任:对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勘察现场或约谈,是否同意成立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法人登记证书和成立批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 | 地名命名、更名核准 | 《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 实施主体:珠海市民政局 受理机构: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 决定机关:珠海市民政局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事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责任:按照地名管理有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4.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出具同意批复。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出批复件并向社会公告,申请人按约定方式领取结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 | 地名图、地名图册、地名图集审核 |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 实施主体:珠海市民政局 受理机构: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 决定机关:珠海市民政局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事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责任:按照地名管理有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4.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出具同意批复。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出批复件并向社会公告,申请人按约定方式领取结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6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 | 实施主体:珠海市民政局 受理机构:珠海市民政局 决定机关:珠海市民政局 | 1.受理责任:对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公示。 2.审查责任:对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关于广东省2021-2030年安葬(放)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建设计划,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经营性公墓建设批复》,申请人按约定方式领取批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