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催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
市直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财综〔2016〕8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0〕***号)和《关于明确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综〔2021〕8号)的相关规定,为完善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制度,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按照“单位先申报、残联后审核;单位先缴纳,财政后扣缴”的原则,我会认真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催审工作,但仍有部分用人单位既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催缴范围:2021年度之前既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征缴标准: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征缴入库:
收款单位:晋城市财政局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晋城市中心支库
执收单位全称:晋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四、征缴时间:2021年11月20日之前。
五、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征收机关催报、追缴不缴纳的,由市财政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财政局予以扣缴,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晋城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21年10月21日
责任编辑: 常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