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供电企业将换发新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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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24日发表
近日,市经贸委正在对辖区内的青岛供电公司和五市供电公司等六家单位的企业编号、企业名称、供电区域、营业方式、营业区图、分支机构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为即将开始的《供电营业许可证》换发做好准备工作。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我市供电营业单位本次将统一换发国家发改委监制的《供电营业许可证》,原国家经贸委监制颁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同时废止。《供电营业许可证》的换发工作计划在今年的3月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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