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0279号原告何来宁与被告杜锦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杜锦标:
本院受理原告何来宁与被告杜锦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20279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杜锦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5万元予何来宁,并从2018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则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1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