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4960号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新匠机械厂诉被告广东德匠电梯有限公司高松张燕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燕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新匠机械厂诉被告广东德匠电梯有限公司、高松、张燕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4960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广东德匠电梯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673340.26元及利息7322.60元(利息以未付货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从2018年12月7日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2月6日);2.被告张燕林、高松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案件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郭俊、人民陪审员唐汉冰及黄瑞冰组成,由郭俊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9年8月13日11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七号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