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冬季征兵的布告
广宁县人民政府文件
宁府〔200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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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冬季征兵的布告
征兵工作是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维护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现将我县2008年冬季征兵布告如下:
一、征集对象、范围和条件。今冬征集新兵年龄,男青年为年满18至20岁(1988年1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出生),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可放宽到21岁(198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198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女青年为年满18至19岁(1989年1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出生)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女青年和2008年应届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的男青年入伍。农业户口的应征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非农业户口的应征青年,应具备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企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职工(含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事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大学在校生、高等院校接收的无学籍学生以及在各类高考补习班学习的青年只要符合条件,均为应征对象。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且符合条件的,可批准入伍,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二、凡符合征集条件的青年,须在2008年11月1日至7日主动到户口所在地报名应征,到指定地点接受体格检查。每个家庭、单位乃至全社会都要动员和支持符合征集条件的青年踊跃应征。
三、凡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符合应征条件不应征,经教育不改的,按照《兵役法》和《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惩处,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对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符合征集条件的青年,属有意逃避、拒绝应征的,要予以开除公职。
四、负责征集兵员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确保新兵质量。对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五、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兵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严格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征兵工作的规定,确保我县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征兵任务。
此布
广宁县人民政府
二OO八年 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军事 征兵 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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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县法院,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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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08年10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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