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以打击违法生产行为为重点狠抓煤矿安全生产
一是坚决整顿五类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没有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检测监控系统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在建、改扩建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或越权核准的矿井;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等五类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二是坚决关闭四类矿井: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等四类矿井要坚决关闭。三是采取部门联动,实行停产和关闭抄送公告制度。接到整顿抄送通知后,国土、煤炭、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暂扣停产整顿矿井有关证照。接到关闭通知后,相关部门要注销、吊销相关证照,供电部门不得供应电力。对停产整顿、关闭矿井,公安部门一律不予提供火工产品,煤炭部门不得发放准运单。整合小矿,调整矿山布局,解决矿山总数多、小矿多的问题。以防治瓦斯为重点,抓好有证煤矿安全生产。各县市、各煤矿必须成立瓦斯集中整顿机构,实行“三个撵出来”:对井下瓦斯超限的把人撵出来,对井下监测监控系统失效的把人撵出来,对井下通风跟不上的把人撵出来。四是抓好煤矿主体责任制的落实,让煤矿业主真正负起责任,强制推行工伤保险制度,严格执行安全事故赔付标准。督促驻矿安全督察员到位并履行职责。煤矿年审、验收、准运单核发,安全评价等工作必须经驻矿安全督察人员签字,否则一律不予审核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