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未参保企业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近年,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但同时,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通过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关于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情况的联合督查,确保《意见》制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好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按照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都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另外,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可参照《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手续时,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和农民工劳动合同及职工花名册等,对项目施工期内的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其上岗前及时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减参保手续。
2.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
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比如建筑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可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目前,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建项目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项目以工程项目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保险费。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值得注意的是,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并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务工人员个人是不需要缴费的。
3.简化工伤认定程序
同时,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流动性大、工期不一等特点,为保障务工人员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时间,并设立了快捷处理通道。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原则上分别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完成。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如果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发生了工伤,该如何报告才能及时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呢?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建筑施工企业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务工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应于48小时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应立即如实分别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务工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另外,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从而对伤情等级进行评定,从而确定不同的工伤待遇。
4.参保缴费次日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自建筑施工企业为其务工人员参保缴费次日起,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就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待遇方面,一级至四级伤残务工人员,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五级至十级或未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务工人员,在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满后仍在进行前期治疗的,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直至停工留薪期满为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意见》还对经办机构以及相关部门提出要求,要齐抓共管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
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要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工作中的作用,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