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华诚矿产品经营部听证告知书
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赫市监处听告字〔2018〕 105 号
赫章县华诚矿产品经营部: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企业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案,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企业于2007年6月27日,在赫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开展经营活动。2017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登记地址赫章县妈姑镇新厂村进行调查,经村委会证实,企业现已不存在,数年以来都未发现该企业在新厂村开展营业活动,已停业超过六个月以上。截止2017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你企业没有到我局办理过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也没有依法报送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的年度报告,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通过我局的调查证实,你企业未在赫章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赫章县国税局也没有你企业近几年的申报数据。
你企业截止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已数年未开展经营活动,且未向我局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其行为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已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对你企业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当事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393)予以吊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办案人员:联系人:陈 翰 联系电话: 150****9311
联系人:盛作龙 联系电话: 138****9242
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