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1553号案原告凌豪诉被告林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林国辉: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21553号案原告凌豪诉被告林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1553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前述借款以年利率24%从2017年12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8年10月16日的利息为4050元;(两项合计24050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潘国盛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艳芬、郭焕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