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东厦路100号片区金平区党校路21号3887平方米(约合583亩)的旧厂房实施三旧改造
公 告
受委托,通过公开挂牌方式选择合作改造主体,对位于东厦路100号片区金平区党校路21号3886.47平方米(约合5.83亩)的旧厂房实施“三旧”改造,公开挂牌交易底价为人民币1825.70万元。意向合作改造主体须在公告期限内持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前往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并在被确定符合报名资格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 300万元。
有意者,请在公告期内(即日至2019年8月 20日17时30分)持相关有效证件前往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标的展示时间为2019年8月15日及16日(看场地请提前预约)。
一、委托方公开挂牌选择合作改造主体改造项目
改造项目用地位于东厦路100号片区“三旧” 成片改造项目范围内。
1、土地坐落:汕头市金平区党校路21号
2、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1514518、1514519、1514520号
3、土地面积:3886.47平方米(约合5.83亩)
4、建筑面积:3126.62平方米
5、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6、土地权属来源:划拨
二、公开挂牌交易底价
根据汕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申报“三旧”改造项目的办事指引》的规定,遵循预期收益不低于宗地价值、确保满足职工安置费用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费用、不低于村镇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收益率的原则,按三者孰高确定公开挂牌的收益底线合作净收益。
根据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和汕头市宏基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就改造项目用地出具《土地咨询报告》的评估结果,该用地在“三旧”改造背景下的净收益平均值为 1191.52 万元;该净收益根据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项目预期收益分析报告》咨询项目预期收益结果为34%,不低于普遍村镇合作开发房地产30%的收益率;经汕头市国资委批准的职工安置费用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所需资金为 1825.70万 元;
据此,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汕国资函〔2019〕439号,按三者孰高确定公开挂牌交易底价为人民币1825.70万 元。
三、合作改造方式
委托方以出地的方式引进市场合作主体,由市场合作主体出资合作进行“三旧”改造获得固化净收益,彻底解决职工分流安置涉及的养老、医疗问题,并解决相应债务。
1、合作改造主体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作为本“三旧”改造合作项目的改造主体向各级政府部门申报“三旧”改造涉及的相关手续。
2、根据粤府[2009]78号文第五条第(十一)款中规定:“自行改造应当制订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即“三旧”改造允许划拨土地直接参与改造。
3、合作改造主体付清成交价款后,委托方同意项目用地由政府收回,注销原有不动产权。
4、项目用地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与合作改造主体签订出让合同,合作改造主体负责改造项目资金投入、开发建设、销售经营、缴交出让地价款和廉租房认购款等费用;由合作改造主体开展改造项目各项事宜,即从项目前期立项、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到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包括勘探、设计、管理、土建施工、水电安装、消防、小区内配套设施等全部建设工程、销售及售后管理等具体工作。
5、成交价款不足以支付经批准改制方案中列明的职工安置费用和债务的,不足部分由合作改造主体承担。合作改造主体支付的成交价款及额外承担的费用视同对委托方的补偿款。
6、项目用地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出让给合作改造主体后,一切权益属合作改造主体所有,改造项目建成的所有房地产产权及权益全部归合作改造主体所有,因政策调整导致的利益损益概由合作改造主体承担及享有。
7、根据市国资批复,委托方改革资金来源是厂区土地使用权实施“三旧”改造项目获得的收益,挂牌底价应满足委托方改革资金所需,若存在缺口,由合作方兜底解决。
四、委托方保证本次公开挂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公开挂牌的产权权属清晰,委托方对其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方保证本次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经履行了全部必要的审批流程(包括委托方内部和上级主管单位),并已获得相应批准。
五、委托方已知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承诺遵守《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按该规则履行相关义务。
六、 委托方保证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挂牌信息公告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合作改造主体的,采取直接签约的方式确定合作改造主体;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合作改造主体的,采取现场报价的方式组织竞价。
八、委托方设置的意向合作改造主体的资格条件如下:
1、意向合作改造主体应为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以上(含伍仟万)。
2、意向合作改造主体或其控股企业近两年在汕头市纳税(包含国税、地税)总额平均 5000万 元(含)以上。
3、意向合作改造主体或其控股企业必须具有在“三旧”改造项目中已完成交付使用的经验,在汕头市中心城区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三旧”改造项目计容建筑面积 10万平方米(含)以上。
4、意向合作改造主体须在公告期限内持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前往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并在被确定符合报名资格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 300万元。
以上资格条件由委托方负责解释。
九、委托方设置的交易条件如下:
1、意向合作改造主体在成交后,原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化为部分履约保证金,合作改造主体应在竞价成交之日起 3工作日内,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足履约保证金 2000万 元,作为履行交易条件的保障。未能竞价成交的意向合作改造主体,其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交易机构出具确认文件之日其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意向合作改造主体。
2、为确保成片改造顺利推进,合作改造主体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必须在交易机构出具交易确认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与东厦路100号片区“三旧”改造片区内其他用地产权人达成书面意向协议,约定将房地产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后使用地面积达到成片改造面积要求。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完毕的,交易机构出具《交易成交确认书》,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合作改造主体;逾期不能达成书面意向协议的,竞价无效,原缴交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2000万元不予退还。
3、合作改造主体应当在交易机构出具交易确认文件之日起1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三旧”改造合作协议书》;合作改造主体以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改造的,合作改造主体应当在交易机构出具交易确认文件之日起10日内设立或以已设立的全资控股公司与委托方签订《“三旧”改造合作协议书》,合作改造主体应出具书面《承诺函》,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在《“三旧”改造合作协议书》的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三旧”改造合作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成立,自合作改造主体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履行上述第2条交易条件、并与委托方联合编制《企业“三旧”改造实施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生效。
5、成交价格不足以支付市国资函〔2018〕397号《关于汕头市xxx企业改革实施方案(含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的,不足部分由合作改造主体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承担。
6、合作改造主体以全资控股子公司参与改造的,在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合作改造主体需保持对子公司的控股比例。
7、合作改造主体向委托方支付固化收益,获得委托方“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的产权,其支付的固化收益作为对委托方的补偿款。该用地在合作改造主体付清委托方固化收益前不得进行融资担保。
8、成交后,合作改造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改造项目进行转包,在开发过程中若出现转包,则签订的《“三旧”改造合作协议书》作废,合作改造主体需重新公开挂牌确定。
9、合作改造主体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合作改造实施主体违反上述交易条件约定的,委托方有权解除《“三旧”改造合作协议书》,要求合作改造主体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承担违约金 2000 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合作改造主体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0、委托方于《“三旧”改造合作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负责本项目地块上所有住(租)户的清退和生产设备的搬迁,将土地及上盖物移交给合作改造主体,并协助合作改造主体办理注销手续,以确保项目改造建设按期开工。
11、委托方于《“三旧”改造合作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宗土地的批文、《房地产权证》和相关用地有效证明等权属资料移交给合作改造主体,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协助合作改造主体做好申报改造方案和办理相关手续工作。
上述交易条件由委托方负责解释。
十、 公告期截止后,委托方连同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委托方设定的挂牌资格条件,联合对意向合作改造主体资格予以确认。
标的详情登陆http://www.shantou.gov.cn/ggzyjy/查询或通过下列方式联系:
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汕头市龙湖区黄河路37号泰安御景江南花园1栋3楼--4楼
联系人:许先生 佘先生 陈*** 联系电话:0754-88179724
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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