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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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03日发表
汕市环〔2016〕70号
各区(县)环保局,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濠江区城市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市局各分局、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有关排污单位:
为加强污染源动态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与应用,根据国家、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16日
相关***:
环_7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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