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白云区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各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广州市白云区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
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广州市开展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精神,规范我区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运营管理,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第二条 本办法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以需求为导向,明晰权责,提高效率,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三条 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是指在街道设置的一个服务平台,接受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由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运营,根据区域服务需求实际情况,以家庭、青少年、长者等重点群体的服务为核心,以低保收入人群等困难群体为重点,科学设置服务项目,面向全体社区居民提供专业、综合、优质的社会服务。
第四条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是指政府为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根据社会群体服务需求实际情况,设定特定的社会服务项目,以合约的方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按要求提供专业服务的行为;是一种“政府出资购买、社会组织承办、全程***评估”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五条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指经依法登记,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为主体组成跨专业团队,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社会服务工作的社会组织。
第六条 街道根据服务需要,通过整合文化站、工疗站、党员活动中心、星光老年之家等社区服务场地资源,采用整合、新建、置换、租赁等方式,多渠道解决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场地,中心选址要尽量靠近交通便利的位置。街道应同时参照《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运营建设标准》在中心设置相应的功能区域,配备必要的办公和服务设备。
第七条 街道根据当地社区和居民的需求开展调研工作,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服务需求调研评估。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统筹考虑服务需求和区域资源的基础上,提出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和目标,形成服务计划书报区民政局立项。
第八条 区民政局在接到服务计划书,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指导街道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和程序,确定承接运营服务机构。街道可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来确定承接运营服务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采购方式。
第九条 街道确定运营服务机构后,由街道办事处和运营服务机构及区民政局签订三方合约,街道办事处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购买方,运营服务机构为服务提供方,区民政局为合约实施的监督方。
第十条 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合约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一年一签,每年均根据合约的规定进行末期评估,末期评估合格后续签,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并按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重新确定运营机构。三年期满之后按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重新确定运营机构。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合约应明确项目购买的范围、目标任务、服务要求和服务期限、服务指标、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资金在合约签订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拨付55%;年度中期进行评估,评估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40%;年度末期评估合格后拨付5%。
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根据财政安排落实购买服务资金,并根据街道的用款申请和合约规定及时将资金分期直接支付到服务机构。如因资金拨付方未按时拨付款项而影响到服务供应方服务质量的,应追究拨付方的责任;如服务供应方不履行合同,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供应方违约责任,并追回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 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在运营过程中,合约三方应加强沟通协调。服务机构每季度应向购买方和监督方提交工作人员配置情况、服务开展情况,服务量完成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
第十四条 承接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运营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须根据服务项目设置及购买服务经费情况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每10万元购买服务经费须配备一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总数的2/3以上为社会服务领域相关专业人员,1/2以上为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是指按《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穗民〔2010〕202号)进行登记的执业和从业人员。按上述购买服务经费标准配备的人员应为中心的全职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根据广州市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通用标准设置家庭服务、长者服务、青少年服务三大领域的服务,并根据当地实际需求自选设置两个领域以上的服务。
第十六条 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日常开展的服务应面向辖内全体居民,以无偿服务为主。在确保无偿服务质量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可适当开展低偿服务。开展低偿服务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得收益必须全部用于拓展和加强该中心家庭综合服务,不得用于分红。
第十七条 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各领域的服务质量标准参照《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各领域服务质量标准》,由街道和承接运营的服务机构根据地区需求共同制定后报区民政局审核。服务计划书和服务量化指标应按照地区和居民的需求每年度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评估工作根据市民政局的统筹安排由区民政局具体负责。原则上评估工作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符合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服务专业机构进行。
第十九条 每个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每年购买社会服务经费为200万元,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购买服务经费只用于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运营管理。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场地建设、购买、装修、租赁等费用,设备投入及社区服务点的购买服务经费,由区财政和街道另行统筹解决。
第二十条 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购买服务经费主要用于人员经费、专业服务和活动经费、专业支持经费、日常办公经费、杂项支出等项目,具体支出比例为人员经费(工资、奖金、五险一金和以上支出引致的税费等)占60%,专业服务和活动经费(包括服务和活动产生的物料、交通、误餐、组织义工等费用)占10%,专业支持经费(包括聘请督导费用、社工入职培训和其他专业培训费用等)占10%,日常办公经费(包括办公耗材、保洁、安保、水电、场地维护等)占10%,杂费(包括中标费用、评估费、机构年度相关税费等)占10%。
第二十一条 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购买服务经费按照财政资金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承接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运营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须严格遵守财政资金的使用规定,自觉接受购买方、监督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终止经费拨付或资助,视情况追回支付或资助的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2004〕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各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指导各街道开展需求评估、制定服务计划、进行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制定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工作规范,组织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评估考核。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根据全区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要求做好预算、安排资金、保证资金足额按时拨付。
第二十四条 区民政、监察、审计部门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资金的安排、管理、支付、使用、效益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辖内服务的需求评估、测算服务成本、规划服务总量、设置服务项目、组织开展政府采购等工作。同时对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服务计划、服务效果、资金使用等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承接运营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按要求配置足够的工作人员,根据购买服务合约组织实施服务项目,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向街道办事处报告项目开展情况,按要求向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接受区民政局组织的考核评估和街道、社会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或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发生调整变化时,根据实际进行评估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民政 社区服务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各工委、办,区政协各委、办,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区各人民团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