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档案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一、为了依法追究档案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的责任,保证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执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河北省档案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应当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查处,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调查、处理档案违法行为超越法定权限的;
(三)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和调查笔录的;
(六)丢失或者损毁案卷材料,致使案件无法结案的;
(七)审批人员不严格审查,造成错误处罚决定的;
(八)在行政执法中索贿、受贿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档案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视情节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追究: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并取消档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三)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四)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