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人事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和办理规则的通知
本局各处室、中心:
《嘉兴市人事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和办理规则》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你们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事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嘉兴市人事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和办理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访工作,更好地保障信访人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规则)。
第二条 人民群众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我局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举报、控告,是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的重要方式,也是人事部门发扬民主、接受监督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各处室(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认真处理信访事项,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
第四条 各处室(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
(二)依法、秉公处理;
(三)谁主管、谁负责;
(四)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
(五)处理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各处室(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人格,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
(二)注意对信件的保护,不得在信件上勾画、涂改或撕去邮票。接听来电和接待来访时,应当将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信访人;
(三)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及时依法公正地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扣压信访材料,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不得收受贿赂;
(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扩散信访人的隐私和要求保密的其他内容,不得公开、泄露举报人、控告人的姓名和举报、控告的内容,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转送给被举报人、被控告人或被举报、被控告的单位;
(六)对信访人相关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七)建立健全信访档案,按规定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六条 办公室是本局信访工作机构,其职责是:
(一)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组织协调或者参与组织协调信访事项;
(三)对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提出奖惩建议;
(四)调查、分析、研究信访情况,向局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
(五)向局领导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第七条 人民群众写给我局或局领导、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转办(交办)的信件由办公室指定专人拆封,加盖收信章,将信纸、信封及***一并装订,登记来信人的姓名、人数、工作单位或地址、收信日期、主要内容和登记日期,填写《嘉兴市人事局人民来信(电)来访处理单》送办公室分管主任阅办。阅办人要认真阅读,准确领会来信的原意,根据内容和轻重缓急,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阅批或交由相关职能处室(中心)阅处。
人民群众来电来访的,由相关职能处室(中心)直接受理和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填入《嘉兴市人事局人民来信(电)来访处理单》后按月送交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对信访人提出的本局应当或者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由相关职能处室(中心)办理,并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告知信访人;
(二)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相关职能处室(中心)在收到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提出转办意见,交由局办公室填写《转办单》、加盖信访专用章后,在三个工作日内转寄责任归属部门办理,并将转办情况告知信访人;
(三)对属于我局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办理的信访事项,如我局最先接到信访的,由相关职能处室(中心)负责牵头办理;如我局确实无法牵头办理的,应在收到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交办公室报信访部门协调处理。
第九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经办处室(中心)应当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报交办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书面说明不能办结的原因。
第十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向我局申请复查的,相关职能处室(中心)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一条 办理或复查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或复查意见书面告知信访人,内容一般应包括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或决定,以及相应的理由和依据等。书面答复由职能处室拟稿、办公室核稿、分管局长签批后,由办公室负责寄送。
第十二条 各处室(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予以解决;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无明确规定又需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信访事项,应当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
第十三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信访事项,各处室(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局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依法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人民群众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反映重大政策出台后的新情况、新问题,反映重要的社会动态和紧急突发事件,对本局有关处室(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举报,对严重侵害当事人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5人以上联名信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的来信和重要涉外来信,以及上级领导批示办理的信访事项,由办公室或职能处室(中心)提交局领导阅批,必要时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信访事项办理完毕后,职能处室(中心)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统一交办公室存档备查,并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将办理信访事项的统计情况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按要求汇总并向信访部门报告。
所有信访材料由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按年度装订备查。
第十六条 对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和重复信访的信访人,相关职能处室应视情开展下访和约访;对符合政策规定应予解决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事项,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由分管局领导会同有关职能处室(中心)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上级部门或局领导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各处室(中心)应当认真执行,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处理决定推诿、敷衍、拖延执行的,办公室应当督促其执行。
第十八条 各处室(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时,与信访人或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情况列入各处室(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内容,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计分因素。对未按规定处理紧急重大信访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直接责任人及所在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评优资格。
第二十条 各处室(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信访不接待或者应当作出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
(二)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未按规定告知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或者复查意见的;
(四)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五)公开、泄露举报、控告内容或者举报人、控告人姓名和其他有关情况的;
(六)漏登、漏报重要信访情况的;
(七)丢失、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档案、材料的;
(八)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
(九)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威胁、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十)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局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则)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则)执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