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评选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和推荐名额
先进集体的评选推荐范围为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或工作部门;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范围为全省财政系统在职干部职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文件要求,我省推荐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各2名。各市(州、地)可推荐1个先进集体和1名先进工作者,作为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候选对象。
已获得“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获得过其他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集体或个人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在5年内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学习******系列***精神,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廉洁奉公、作风优良、团结有力,干部队伍勤政务实、清正廉洁、作风扎实、和谐进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 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出色完成财政工作任务,顺利实现财政政策目标,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2. 在加强财政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健全完善财政管理制度,提升财政管理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 大力加强思想政治、领导班子、干部队伍、财政文化、和谐机关、反腐倡廉等方面建设,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4. 在做好农村公共服务,落实惠农政策,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5. 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6. 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系列***精神,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 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2. 在加强财政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健全完善财政管理制度,提升财政管理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精通业务,牢记宗旨,甘于奉献,在本职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4. 在财经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中坚持原则,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勇于抵制不正之风,同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作斗争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5. 扎根基层,任劳任怨,默默奉献,在做好农村公共服务,落实惠农政策,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6. 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7. 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推荐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推荐评选程序
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公示的“两审二公示”制度。
1.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市(州)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审核,提出拟推荐对象初选名单。初选名单经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在省级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
4.省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报送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在评选推荐过程中,对推荐对象存在异议的,推荐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按照规定时间反馈意见的,取消该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
(二)评选要求
1.坚持面对基层和工作一线。评选重点要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处级以上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2.严格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其中,凡近5年内本单位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不能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须经上级党委、政府的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干部管理部门同意;凡任期内本单位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原则上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3.严肃推荐评选工作纪律。严肃推荐评选纪律,严把事迹材料审核关,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材料骗取荣誉或未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或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推荐名额,并取消有关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于已授予先进集体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将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四、推荐审核工作进度安排
在对推荐对象层层审核的基础上,各市(州、地)财政局于6月15日前将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材料报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拟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情况,拟推荐先进工作者征求上级党委、纪检监察、卫生计生和干部人事意见情况,推荐顺序,推荐意见等。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要求真实准确、内容详实、反映工作以来的一贯表现和重点事迹,字数控制在3500字以内。
9月5日前将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全国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征求意见表》、《推荐对象汇总表》、先进事迹材料、公示报样等正式材料报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需另附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6张(附电子版),并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所有推荐材料请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6份。电子版材料可报送光盘或发送邮件至:wqy73128@sina.com。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表格电子版可在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六、切实加强对评选推荐工作的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组成评选推荐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1),全面领导评选推荐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推荐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财政厅人事处。
评选推荐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是加强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树立先进典型,弘扬劳模精神,鼓舞士气斗志,培育财政文化,塑造财政形象,展现行业风采,促进财政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切实把可信、可敬、可学的先进典型评选出来。
联系地址:省财政厅人事处(西宁市黄河路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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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