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抓紧安排部署和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第八十五期(总第311期)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发布后,我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抓紧落实,结合我省实际,重点抓了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学习传达文件精神。全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部署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验交流会议结束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时向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进行了书面汇报。立即组织相关方面传达会议精神,组织学习《***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精神。二是认真总结我省新农保经验,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方案。根据省政府主管领导指示,拟于近期筹备召开全省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并在总结新农保经验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青海省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是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和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6号)精神,报请省政府及时向***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上报了《关于恳请将我省海东地区东都县和西宁市湟中县及四区纳入2011年国家新农保试点的请示》(青政〔2011〕33号)和《关于恳请将我省46县纳入2011年国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请示》(青政〔2011〕34号),并多次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领导及农保司负责同志进行了汇报沟通,取得了他们的理解。同时,为加强领导,参照国家的做法,将青海省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青海省新型农村牧区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全省新农保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目前,试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在紧张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