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宁区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江宁区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度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7日
江宁区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践行***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省、市对我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提升全区环境空气质量和环境监管水平,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72%,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2018年下降3微克。在此基础上,力争空气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5%,细颗粒物(PM2.5)较2018年下降4微克。
江宁开发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78%,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2018年下降3微克。在此基础上,力争空气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细颗粒物(PM2.5)较2018年下降4微克。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 优化产业布局。按要求编制完成“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并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落实《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版)》。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重点区域除“3+3+3+1”现代产业体系及重点项目外,禁止新建VOCs排放建设项目。其他区域要严格限制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行政审批局、发改委、工信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配合,各街道、园区负责落实。以下均需街道、园区落实,不再列出)
2. 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落实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严禁在长江干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化工企业。加大化工企业整治力度,完成省、市下达整治任务。禁止新增化工园区。逐步淘汰重点区域非“3+3+3+1”现代产业体系涉VOCs项目。加快淘汰治理工艺落后的VOCs排放项目。(区工信局牵头,区发改委、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配合)
3. 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区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4.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提高过剩产能的淘汰标准。(区工信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5. 全面实施“散乱污”企业整治。2019年完成1020家“散乱污”企业整治。对271家关停类企业,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依法注销相关生产许可;对10家整合搬迁类企业,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区工信局牵头,区发改委、生态环境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对739家升级改造类企业,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发改委、工信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6. 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强化工业污染全过程控制,实现全行业全要素达标排放。对重点行业、企业,实施“一企一策”,在确保达到超低排放或特别排放限值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排放浓度。(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工信局配合)
7.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积极推进铸造企业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为30mg/m3、100mg/m3、150mg/m3的标准进行改造。深入实施水泥、船舶运输、港口码头等工段无组织颗粒物深度整治。(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发改委、工信局、交运局配合)
8. 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所有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区发改委牵头,区工信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加强环境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大幅提升污染物收集、处置和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能力;提升园区清洁能源供应保障能力,定期开展环境绩效评价。对有条件的家具、建材、电子制造聚集区建设集中的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理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交运局配合)
9. 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发展。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区工信局牵头,区发改委、生态环境局、科技局配合)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10. 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完成市下达的非电煤压减任务,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市定目标。加强煤市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严肃查处虚假上报耗煤数据现象。(区发改委牵头,区生态环境局、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11. 开展锅炉综合整治。推进全区在用燃气锅炉分批次、分行业实施氮氧化物治理工程;推进在用生物质锅炉实现颗粒物超低排放。对私自掺烧高污染燃料的生物质锅炉实施淘汰。(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配合)
12. 加力推广绿色建筑。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比例达95%以上。结合老旧小区整治出新,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区城建局牵头,区工信局、发改委、规划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产局配合)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13. 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优先采用铁路运输。(区发改委、交运局牵头,区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14.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区发改委、交运局牵头,区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配合)
15. 加快车辆结构升级。实现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公交“全覆盖”。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须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小型垃圾收集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积极推进港口、机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在物流园、产业园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区交运局、工信局牵头,区财政局、城建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公安分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禄口机场、邮政管理局配合)
16. 开展餐厨废弃物运输车辆集中整治。查处非法运输车辆,加强车辆监管,确保密闭化运输、清洁化作业。新增、更新的小型专用车辆应当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区城管局牵头,区交运局、公安分局配合)
17.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通过限制使用、经济补偿等方式,按省要求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区交运局牵头,区工信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公安分局、交运局配合)
18. 推进船舶更新升级。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严格执行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船舶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运输船舶。长江内河现有船舶实施排气治理改造,改造后仍达不到新的环保标准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区交运局牵头,区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配合)
19. 加大限行力度。按全市统一规定,执行限行措施。在绕城高速公路G2501合围区域内每日7点至24点,对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汽油车、国三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包含本市籍和外市籍)实施限行。涉及民生车辆和特种车辆除外。(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交运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20. 禁止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执法,现场执法制止严重冒黑烟、蓝烟等可视物的污染车辆。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实施暂扣驾驶证等刚性措施。(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交运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21. 强化油品管理。全面落实使用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区发改委牵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交运局配合)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必须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区交运局牵头,区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定期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严厉查处油品质量不达标现象。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车(船)用燃料行为和无证无照经营车(船)用燃料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对加油站(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等用油的监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发改委、交运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开展船舶油气回收治理,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新造油船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区交运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22. 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检验、登记等场所加强监督检查。自2019年5月1日起,江宁区柴油车排放检验实施《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加载减速法,不合格的必须进行治理,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车辆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环保等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公安分局、交运局、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23.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扩大高污染非道路机械的禁止使用区域至全区行政区域,区域内禁止使用国一及国一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同时其使用时排气不得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III类限值,不能有可见烟。(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城建局、交运局、水务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等配合)
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局、交运局、城建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工信局配合)
督促推进企业对使用柴油的施工、作业机械实施清洁化改造,达不到要求的,禁止使用。有序淘汰老旧工程机械。(区城建局、交运局、水务局牵头,区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鼓励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农业机械改造和淘汰。(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推进排放不达标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港口、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区交运局牵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禄口机场配合)
严格执行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规定。(区交运局负责)
24. 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新建、扩建码头、机场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2019年,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全部使用岸电。(区交运局牵头,区发改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江宁供电公司配合)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25. 实施绿化工程。推广保护性耕作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开展绿化行动、林农复合经营和森林质量提升行动,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森林抚育,改造低效林,绿化造林2000亩。建设绿道170公里。(区农业农村局、城建局牵头,区规划分局、国土分局配合)
按照《南京市城市裸土覆盖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全面开展裸露地面防尘覆盖和绿化覆盖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对土方作业区、长期闲置土地、临时渣土堆场、河道河床及主次干道两侧裸土进行整治。开展建筑工地裸土覆盖巡查检查,到2019年,建筑工地裸土覆盖率100%。推进全区渣土弃置场、建成区所有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绿化、硬化等方式防控扬尘。(区农业农村局、城建局、交运局、城管局、水务局等按各自职责负责)
27. 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重点区域加快环境修复和绿化。严格落实矿山“边开采边治理”要求,完成50万平方米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区国土分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28. 严格施工扬尘监管。推行“绿色施工”,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筑中的比例。强化“五达标、一公示”控尘标准,实现工地喷淋、洒水抑尘设施“全覆盖”,确保渣土车冲洗干净,不带泥上路。扬尘防治检查评定不合格的建筑工地一律停工整治。全区工地文明施工达标率达到85%以上,其中规模以上工地达到90%以上。房建、市政、轨道交通、水利设施、城市交通等工程项目和具备条件的其它建设施工工地联网视频监控安装率达到85%。(区城建局、交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城管局、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按市级要求划定大气环境严管区域,区域内所有施工采用封闭式施工。大力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新建规模以上工地同步建设“智慧工地”。(区城建局牵头,区交运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城管局、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29. 控制码头堆场扬尘污染。加强码头和堆场扬尘污染控制,严格执行省有关制度。严格落实封闭、硬化、喷淋、保洁、冲洗等扬尘防控措施,码头区域硬化地面实行湿式机扫,完成带式输送机密闭改造。(区交运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局、城管局配合)
从事易起尘货种装卸的港口应安装粉尘在线监测设备。(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物料堆场及物料装卸区落实扬尘管控要求,配备喷雾降尘设施;主要港口码头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取缔无证无照和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干散货码头。(区交运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局配合)
30. 提高道路保洁水平。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持续提高道路保洁机械化清扫率和冲洗率,2019年,主干道机扫率达到95%以上。对易污染路段加大保洁频次,确保路面无积尘见本色。开展渣土运输白天有限开禁试点工作,符合管理要求的新型渣土车,允许白天时间通行。加强联合执法和巡查,提升城市主要道路及周边区域扬尘管控水平。(区城管局牵头,区城建局、交运局、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落实出场冲洗、密闭运输等控尘措施。(区城建局牵头,区城管局、公安分局等配合)
严格落实散装建材工程运输车辆通行证管理要求,进入绕城公路以内的自卸货车全部加装覆盖装置。(区交运局牵头,区城建局、城管局、公安分局等配合)
设置自卸货车禁行区域,按规定核发通行证。(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城建局、交运局、城管局配合)
31.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推广秸秆就地就近实现资源转化的小型化、移动式装备。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4%。(区农业农村局负责)
32. 强化秸秆禁烧。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配合)
33. 全面实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落实有效禁放措施,加强源头销售经营的查处力度。(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城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供销总社配合)
34. 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减少化肥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继续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化肥利用率达到38%以上。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气态氨的排放,促进农药使用量持续下降,加大绿色防控产品推广力度。(区农业农村局负责)
35. 强化畜禽养殖监管。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局配合)
36. 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完成3000家以上餐饮企业整治任务,创建13条以上餐饮油烟整治示范街区。开展规模以上餐饮企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试点。加强餐饮业执法检查,禁止露天烧烤。(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城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商务局、消防大队配合)
(五)实施重大专项行动
37. 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扩大、细化应急管控措施、工程项目名单。聚焦重点领域,将攻坚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街道(园区),督促企业制定落实具体措施。(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工信局、城建局、城管局、公安分局配合)
38. 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2019年6月底前,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进行清洁能源改造或关闭。推动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30mg/m3、200mg/m3、300mg/m3改造。(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发改委、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39. 深化VOCs治理专项行动。完成重点治理项目3个。完成省下达263专项行动剩余的电子等行业10家企业VOCs综合治理。重点行业VOCs排放比2015年减排30%以上。
巩固提升VOCs治理成效。2019年9月底前,包装印刷、汽车维修及列入历次VOCs治理计划的企业至少开展一次VOCs排放自行监测,并上报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出台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开展治理绩效评估和监测监管工作,重点监管企业基本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按照省、市要求组织企业填报省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核算系统,完善VOCs排放清单编制与动态更新机制。(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工信局配合)
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以减少苯、甲苯、二甲苯等溶剂和助剂的使用为重点,推进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原辅材料和产品的替代。(区工信局牵头,区发改委、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配合)
40. 开展扬尘治理专项行动。严格落实渣土车出场冲洗、密闭运输、规范处置全过程监管。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开挖工程,道路绿化工程要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及时蓬盖土堆和裸露地面,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实行散装建材工程运输车辆通行证管理,严厉查处抛撒滴漏等违法行为,积极推进砂石运输车辆全密闭运输和混凝土运输车辆安装防抛撒装置。(区生态环境局、城建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交运局、公安分局、水务局等按职责负责)
41. 开展工程机械达标排放专项行动。开展工程机械排查,建立工程机械管理清单。严查低排区使用高排放工程机械行为。发现未达标排放或未使用合格油品工程机械的要立即停工撤场,对使用单位依法停产整治并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交运局、城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水务局、工信局配合)
(六)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42.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严格落实省、市预警要求,及时实施应急响应措施,实施人工降雨、消霾等人工影响天气措施,切实降低重污染天气不利影响。(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气象局配合)
43.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强度,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0%、40%、5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适时对清单进行修订。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建材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柴油货车停运等应急响应措施。(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工信局、交运局、公安分局配合)
44. 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强化精准限停产,针对建材、铸造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实施停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区工信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局配合)
45. 严格落实豁免办法。按省市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相关管理要求,积极配合符合要求的企业完成申报工作。(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工信局配合)
(七)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46. 强化资金保障。区财政支出要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统筹安排各类财政资金,切实保障工作推进、能力建设和重点任务资金需要。(区财政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局配合)
47. 提升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完成生态热点网格建设并投入使用,整合气象等部门数据,提升热点网格监管系统监控能力。落实“网格长”制度,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量化考核及生态补偿制度。(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气象局、财政局配合)
48. 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督促VOCs排放重点源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强化企业用电设备荷载监控,对实施应急减排企业的限停产情况进行全面监控。(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49.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2019年,完成2个固定式遥测点建设。(区公安分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局、交运局等配合)
50.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环境守法企业营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深化污染防治配套能力建设,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实施整治。将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企业复产监督检查。加强公安机关生态环境犯罪侦查机构队伍建设。(区生态环境局、公安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
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公安分局、交运局、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园区)、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各街道(园区)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各街道、园区、各部门负责)
(二)细化具体任务。各街道(园区)、相关部门要依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把重点任务进行分解。依据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6月20日前报送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污防办),并向社会公开。要建立工作台账,逐月对年度实施方案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季度开始第一周内将上季度工作实施情况报区污防办。2020年1月5日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区污防办。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街道、园区上报)、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各街道、园区、各部门负责)
(三)严格考核问责。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量化考核体系。将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把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制定量化考核办法、量化问责办法。考核不合格的街道(园区),应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检查。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任务完成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失职失责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生态环境局牵头)
(四)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将大气污染防治专题纳入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区委宣传部、区生态环境局、广电台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相关链接:《江宁区打赢蓝天保卫战 2019年度实施方案》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