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襄教文〔2009〕2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6号)文件精神,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确保资助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国家要求学校为每一位受助学生办理***,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由财政部门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为进一步规范中职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工作,特制定此通知,请各地、各学校遵照执行。
一、具备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资格的学校经过受理申请、公示、审核、报批等程序后,会同银行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和发放银行储蓄卡(简称***),银行必须履行协助学校审核受助学生身份的责任,学校和银行都不得向学生收取年费、工本费、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任何费用。
二、所有受助学生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到银行开卡并自设密码。此卡只能由受助学生本人使用。
三、学生资助中心根据上级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银行专门帐户,银行必须按照资助中心提供的受助学生名单和数额,在资金到位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助学金打入学生的***上。
四、受助学生本人持卡在银行取钱,除受助学生外其他人不得使用本卡,银行有监管的责任。
五、银行需在学校就近网点开通专门窗口为学生开卡,同时指定专人负责与学校联系、为受助学生做好服务工作,保证学生及时领取助学金。
六、为方便学生及时查询资助金到帐及使用情况,银行需免费提供网上、电话、手机银行查询功能(只能查询)。同时需免费为每一位办卡学生提供挂失、补卡等后期服务。
八、对于虚报、瞒报受助学生人数,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于学校可以采取限制招生、停止招生、限期整改等措施。
九、本管理办法的未尽事宜由市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协调和解决。联系电话:0710—3518275,3518506 陈老师
二OO九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