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南方制罐厂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油墨钢提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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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07日发表
详细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粤汕)质监罚字〔2018〕39号 |
处罚名称: | 汕头市南方制罐厂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油墨钢提桶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汕头市南方制罐厂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于2018年3月4日擅自生产“永成”油墨钢提桶3400个和“富德”油墨钢提桶15个,货值共计3415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处罚结果: | 1、责令立即停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油墨钢提桶的行为;2、没收违法生产的油墨钢提桶3415个;3、处以罚款45000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汕头市南方制罐厂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144***********61L |
法人代表姓名: | 陈锦生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6/11 |
处罚机关: | 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地方编码: | 440500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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