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
案例:村妇王某,早年丧偶,由于年迈无人照料,遂征得子女同意将自己在村中的房屋一套(已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卖掉,跟随其子去外地生活。2011年3月份,王某以3万元的价格将村中房屋卖给同村无房无宅基地的村民小刘,并办理转让手续。由于房屋年久失修,小刘于2012年5月份准备将买来的房屋翻新,担心宅基地被村集体收回,遂向律师咨询。
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问题,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该规定已经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但是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是有条件的,《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条文虽有涉及,但比较笼统,在具体实施方面通常由国家政策和行政规章予以规范和调整。
总的来说,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与受让人应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2、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3、转让行为须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4、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
(岳可华 朱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