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我市军工科研项目配套计划申请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军工产品科研生产单位研发和创新能力,推动我市军工产业发展,加快建立“寓军于民、军民互动、民技军用”的军民融合体系,我市决定2012年继续对承担国家军工科研项目的单位予以配套资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并承担国防科工局、解放军四总部、各军兵种和广东省军区下达的军工科研项目;
(二)项目在近五年内或国家或省立项,上一年度已有国家和省资助经费实际到账。
二、申请材料
(一)配套项目申请书(***栏目不填写,注明“***”字样即可);
(二)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验原件);
(五)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军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下达文件、任务书、合同书和项目经费下达等***文件清单(验原件),任务书、合同书封面和签字页的复印件(有***内容的作脱密处理);
(七)对账单复印件、银行到账凭证和企业列出的拨款明细单;
(八)市国防工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三、申请表格
配套项目申请书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网站后填报,不得在网上在线填报。
四、受理单位及时间地点
(一)受理单位:市经贸信息委(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二)受理时间:7月15日至8月15日;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西区C2071室。
五、其它事项
本通知未涉及事项参照***《2012年国家和广东省军工配套项目申请指南》执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张慧,电话:82107211)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2012年国家和广东省军工配套项目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国家、广东省有关部门军工研究项目配套资助。
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195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205号;
(四)《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按一定比例配套。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在国家和省均立项的,予以其中一个项目配套。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973和863等各类国家计划配套支持最高800万元,其它的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现场考察、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申请国家、广东省有关部门研究项目配套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或参与国家和省项目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
(二)项目在5年内获国家或者省立项,未予配套或部分配套的项目,在项目申请时,已有国家和省资助经费实际到账。
五、申请材料
(一)配套项目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八)申请国家和省项目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九)国家和省项目下达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网站后填报,不得在网上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经贸信息委。
受理时间:7月15日至8月15日。
联系人:张慧、张加宁,电话:82107211、82107053。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C区2071房。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经贸信息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资助项目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请书填报——向市经贸信息委军工处提交申请材料——市经贸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现场考察——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资助项目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并按相关规定拨付资助经费)——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人与市经贸信息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经贸信息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