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服务通知关于做好简化房地产登记申请材料涉及公证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珠房登字〔2015〕94号
关于做好简化房地产登记申请材料涉及公证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分中心:
为进一步简化房地产登记手续,方便办事群众,减轻办事群众负担,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JGJ278—2012)的规定,我中心决定取消部分业务需提交公证文书的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公证事项
(一)涉外、涉港澳台的当事人依据有关合同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提交的合同无需进行公证。
(二)因房地产赠与行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无需提交赠与公证文书;当事人之间签订相应的示范性文本即可申请相应登记。
二、继续保留的公证事项
除以上两项房地产登记申请材料取消提交公证文书外,其他房地产登记工作中涉及的公证事项请继续按照《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JGJ278—2012)、《转发省司法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地产登记活动中进一步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的通知》(珠司〔2010〕9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工作
(一)为确保登记质量,房地产赠与转移登记由一级审核改为二级审核,对外承诺时限仍为7个工作日。
(二)根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JGJ278—2012)附录B.0.3、B.0.10的规定,外籍人士的护照、境外(含港澳台)企业法人或境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材料应经公证或认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可以直接用于房地产登记,无需经公证或认证。
(三)请政策法规科按照本通知做好办事指南、办事流程的修订,信息管理科做好业务系统审核级别调整、审核权限配置等工作。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政策法规科反馈。
***:赠与合同示范文本
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
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