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一通活塞环有限公司年产50万组摩托车活塞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增环评〔2020〕343号
广州一通活塞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一通活塞环有限公司年产50万组摩托车活塞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一通活塞环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卫山路41号之二。项目占地面积6244平方米,建筑面积7114平方米,项目从事通过采用压波成型、绕圆、电加热定型、电热浸油、开口冲断、喷砂烘干、金属氮化、超声波水洗、电烘干、真空镀膜、浸油清洗、防锈处理、激光打标等工艺,年产50万套摩托车活塞环,包含片环100万个/年、氮化一环50万个/年、球铁二道环50万个/年和衬环50万个/年。项目员工人数32人,均在项目厂区内住宿,不设食堂,全年工作245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1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0〕407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执行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生产废水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中“洗涤用水”标准后回用。
(二)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中Ⅱ时段排放限值以及无组织厂界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中的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和粉尘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限值。
(三)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和NOx,排放量分别为0.04***吨/年和1.08吨/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分别为VOCs:0.0928吨/年、NOx:2.16吨/年,VOCs来源于广州昌顺纺织有限公司结构减排,NOx来源于增城市永耀制品有限公司结构减排。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