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2007〕92号从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征地预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从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2007年12月17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7〕584号文批复同意征收从化市太平镇太平村,吕田镇吕中村、吕新村,鳌头镇岭南村、横坑村、大氹村、小坑村、西湖村、白石村、龙角村、龙聚村,江埔街禾仓村,城郊街新开村、大夫田村,街口街赤草村属下的集体土地合共67.4842公顷(合1012.2630亩),其中批准征收从化市城郊街大夫田村的集体土地1.2521公顷(合18.7815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从化市2006年度第6批次地块12,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城郊街大夫田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城郊街大夫田村集体土地1.2521公顷(合18.781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征地补偿
被 征 地 单 位 | 地类 | 征地 面积 (公顷) | 补偿 类别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 金额 (万元) | 支 付 对 象 | 支 付 方 式 |
城 郊 街 大 夫 田 村 民 委 员 会
| 林地 | 0.7718 | 土 地 补偿费 | 15.0000 | 11.5770 | 由城郊街道办事处支付给被征地社 | 货币 |
安 置 补助费 | 15.0000 | 11.5770 | 由城郊街道办事处支付给被安置对象 | 货币 | |||
园地 | 0.4611 | 土 地 补偿费 | 18.7500 | 8.***56 | 由城郊街道办事处支付给被征地社 | 货币 | |
安 置 补助费 | 18.7500 | 8.***56 | 由城郊街道办事处支付给被安置对象 | 货币 | |||
农田水利用地 | 0.0192 | 土 地 补偿费 | 15.7396 | 0.3022 | 由城郊街道办事处支付给被征地社 | 货币 | |
安 置 补助费 | 15.7396 | 0.3022 | 由城郊街道办事处支付给被安置对象 | 货币 | |||
青苗补偿 | 3.9149万元 | 青苗所有者 | 货币 | ||||
以上各项合计 | 44.9***5万元 |
(二)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取由城郊街道办事处支付给被征地社,安置补助费由城郊街道办事处支付给被安置对象,青苗补偿费由城郊街道办事处全额支付给青苗所有者的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出路,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稳定。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城郊街大夫田村 | 2007年12月25日 至2008年1月3日 | 城郊街大夫田 村民委员会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8年1月8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从化市城郊街道办事处(联系人:黎志光,联系电话:87912509)。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