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广州市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细则
(2012年9月21日政协第十二届广州市委员会第六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提案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审查工作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坚持立案标准,严格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
第三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工作,由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第一次会议之后的提案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负责审定提案审查工作方案,授权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或闭会期间的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提案。
第五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的委员,按经济、城建环资、教科文卫体、社会事务的分类,分成四个提案审查小组,分别负责上述四类提案审查工作。
第六条 提案者必须是本届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市政协的专门委员会。其中,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联名或者界别名义提出提案;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还可以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人民团体名义或者联名提出提案,也可与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联名提出提案;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或者联名提出提案,也可与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联名提出提案。
第七条 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一事一案,以案由形式表达提案主题;内容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第八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大会秘书处提案组和闭会期间的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提案的接收处理工作。对于提案者通过市政协提案管理系统提交的提案,应当打印提交审查后存档;对于提案者提交的纸质提案,应在接收、登记后录入市政协提案管理系统,再打印提交审查,并与提案原件一并存档。
第九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经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检查、初审后,按类别和分工,送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复审,然后提交相关的提案审查小组会议终审。
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检查、初审后,按类别和分工,送提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复审,然后提交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终审。
提案审查人员对审查意见负责并签名。
第十条 提案审查工作程序和主要内容:
(一)检查:
1. 提案者是否具备资格,单位及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是否齐备;
2. 提案的“案由”、“理由”、“办法”是否完整,“相关情况”是否填写;
3. 提案者是否通过市政协提案管理系统查询近年相关提案及办复情况,是否就提案内容上网进行交流互动;
4. 界别、小组或者联组提案,是否有召集人和其他委员署名;
5. 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提案的联系人信息是否齐备,是否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提案(一式5份);
6. 是否重复提交提案或不同的提案者分别提交相同内容的提案。
经以上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提案者予以处理或完善。
(二)初审:
1. 对提案“案由”表述不简明、“理由”和“办法”文字冗长的,商请提案者作精简处理;
2. 提出是否立案、并案、撤案的初步意见;
3. 提出提案承办系统及承办单位的建议;
4. 对提案按经济、城建环资、教科文卫体、社会事务的分类,确定提案类别并编号;
5. 推荐候选重点提案和网上公开提案。
(三)复审: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重点复核拟不立案和并案、撤案的提案。
(四)终审:召开提案审查小组会议或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对复审后的提案进行审定;对个别疑难提案,提交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 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 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 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 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 涉及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的;
(七) 指名举报的;
(八) 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九) 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 属于学术研讨性质的;
(十一) 不属于本市职权所能解决的;
(十二) 近年已有提出,承办单位正在解决落实,所提建议又缺乏新意的;
(十三) 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四) 其他不宜作为提案立案的。
第十二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一般在会议期间审查完毕,并形成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草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再书面报告市政协全体会议。
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难以审定是否立案的提案,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授权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后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应自收到提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三条 提案立案后,应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提案者;不予立案的,应当面或通过电话说明情况后,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提案者。
第十四条 不予立案的提案,根据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但提案者明确表示撤案的,作撤案处理,不再转送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已经立案的提案在交办后,承办单位提出有不予立案情形的,提案委员会经研究确认并与提案者协商后,作撤案处理。
第十六条 对两件以上内容相近且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应积极协商,经提案者同意,予以并案,原提案者或联名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
第十七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通过市政协提案管理系统,分别向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和有关人民团体等交办。
第十八条 各区、县级市政协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