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办公室关于印发白云区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发改粮〔2018〕107号
广州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 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办公室关于
印发白云区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白云区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州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
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
白云区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本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储备粮安全和粮食流通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和《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本级储备粮是区人民政府为有效调控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造成供应紧缺而建立的专项粮食物资储备。
第三条 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并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管理。
第四条 区本级储备粮所有权属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或其授权的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不得以储备粮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和清偿债务。
第五条 参与白云区本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区发改局是区本级储备粮的主管部门,负责区本级储备粮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指导、监督粮食储备工作,统筹相关粮食储备管理;组织、协调和落实储备粮任务,接受上级的监督与检查;负责区本级储备粮的管理;拟订粮食储备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粮食储备计划;审定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组织实施储备粮的委托承储、市场实时价格定价、委托竞价工作;组织储备粮检查和轮换工作;检查监督储备粮的计划执行情况和储存安全;负责储备粮各项统计工作;参与制定储备费补贴标准和轮换品质价差补贴办法;负责年度储备粮费用清算工作;按照国库支付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储备费、轮换品质价差补贴等政策性补贴拨付。
第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在区本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或储备粮费用预算,会同区发改局制定储备费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核定、拨付和清算储备费、储备粮贷款利息、轮换品质价差补贴以及其他政策性补贴;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国家储备粮贷款政策规定,根据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下达的储备规模及轮换计划,负责储备粮贷款和资金管理。
第九条 承储企业按照工作要求协同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做好所承储的区本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加强对储备粮检查,确保储备粮安全。
第三章 规模品种
第十条 区本级储备粮是区政府常年储备的重要战略物资,其储备规模、品种和布局原则,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市政府下达任务和粮食市场调控需要提出,报区政府确定。区本级储备粮的布局要符合储存安全、调度灵活、便于轮换、节约费用等原则。
第十一条 区本级粮食储备品种以粮食应急需要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主要品种为稻谷、大米、小麦。
第四章 承储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 区本级储备粮由区属国有粮食企业储存,需要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承储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签订承储合同。
第十三条 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储企业,根据仓储设施条件(权重分占70%)、粮食购进价格(权重分占30%)综合得分情况选择承储企业。
第十四条 区本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拥有仓库产权或使用权,仓房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油仓库的要求;
(三)仓房位置及环境条件符合国家粮油仓库建设标准,符合我区粮食应急等工作的要求。库区布局合理,储存区与生活区、营业区严格分开,环境整洁,库区附近无污染源和易燃源;
(四)具有粮油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消防等必备的能力,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油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湿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六)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粮油保管、防治、检验管理技术人员。持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检验人员不得少于1人,保管、防治化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七)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规范的财务管理,提出申请前两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粮油管理规定的记录,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在该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或以上;
(八)日常管理规范。储粮管理达到“四无”(即: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和“一符、三专、四落实”(即:账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要求,能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送各类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帐等。
第十五条 企业取得承储业务后,发现企业申报材料有虚假情况且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承储期间承储条件发生变化且达不到承储要求的,终止承储合同。
第十六条 区本级储备粮承储实行周期性管理,承储年限原则上按实际情况并参考粮食储存周期确定。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作为贷款主体,需获得农发行贷款准入资格后,向农发行申请贷款,并按规定负责储备粮储存和轮换,确保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 承储年限结束前,承储企业应当足额落实储备粮库存,由区发改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对库存储备粮进行检测认定合格后,组织公开竞价销售,并在结清相关费用后终止承储合同。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区本级储备粮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含中等),符合粮食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 入库储备粮质量由区发改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及认定,达到质量标准的方可认定为储备粮。
第二十一条 储备粮入库质量实行一批一检和质量报告三方备案制度,即由区发改局、检测机构和承储企业三方建档备查。
第六章 储存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达到“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粮仓标准,确保储备粮储藏安全和品质良好。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粮食仓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设立储备粮保管账、统计账、财务账,记录储备粮购销情况,每月定期向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报送储备粮购销存情况和有关统计、财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 储备粮储存库点一经确定,未经区发改局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第七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属国有粮食企业承储的区本级储备粮首次购入可由承储企业按市场实时价格自行组织或采取公开招标两种方式进行。按市场实时价格自行组织是指储备粮首次购入时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共同研究并参照广东华南粮油交易中心等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实时价格作为参考确定最高限价,并由企业自行组织购入,合同成交价即为库存成本;公开招标是指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共同研究确定购入最高限价后,由承储企业委托广东华南粮油交易中心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供货单位,中标价格即为库存成本。
区本级储备粮承储年限结束时销售可由承储企业按市场实时价格自行组织或采取公开招标两种方式进行。按市场实时价格自行组织是指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共同研究并参照广东华南粮油交易中心等代理机构的实时价格作为参考确定最低限价,并由企业自行组织销售;公开招标是指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共同研究确定销售最低限价后,由承储企业委托广东华南粮油交易中心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购买单位。
第二十六条 区本级储备粮的储存年限为:大米、优质稻谷1年,普通稻谷2年,小麦3年。储备粮储存期间,若库存粮食出现质量不符合宜存标准的,应立即组织轮换;若达到轮换期限后,通过第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其质量仍符合宜存标准的,经区发改局核定,储备粮可适当延迟轮换。
第二十七条 区本级储备粮采用动态轮换方式进行轮换。动态轮换指由承储招标或政府采购招标购进储备粮,在承储期限内,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相关规定自主组织储备粮轮换,并对政府给予的轮换品质价差补贴实行总额包干,盈亏自负。储备粮承储合同结束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承储年限结束时的销售方式出售。
第二十八条 区本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区发改局负责储备粮轮换计划的下达及实施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动态轮换实行审批制,由承储企业申报轮换计划,经区发改局审批后实施。动态轮换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一)在保持储备粮常年实际库存量占储备规模75%以上(即每批次申请轮换数量加未轮入数量不能超过25%)的前提下,可多批次组织储备粮轮换,每批次轮换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在一个储存年限内,无论轮换次数多少,品质价差补贴都以1次计算。
(二)按照批准的品种和数量组织轮换,轮换时间不超过3个月,其余时间按储备规模保证足额库存。
第三十条 储备粮品种(稻谷、小麦、大米)需按照下达任务的品种等级标准进行储存,需要调整品种或等级标准的,必须经过储备粮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三十一条 动态轮换过程中,储备粮的贷款金额及利息按库存成本计算。
第三十二条 动态轮换产生的费用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 承储企业按规定组织储备粮轮换,轮换期间储备费用及贷款利息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标准照常拨付。对未达储存年限,出现品质被判定为“不宜存”必须立即轮换的储备粮,轮换费用由企业自负。
(二) 承储企业根据批准轮换的品种、数量,完成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经区发改局验收合格后,由区财政局按标准核拨轮换品质价差补贴。
(三) 承储企业对动态轮换而产生的盈亏自负。亏损由企业自行消化,不得作为政策性财务亏损挂帐,财政不再给予任何形式的费用补贴。
第三十三条 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性事件等情况下,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可暂停承储企业承储期间的动态轮换并及时组织补库,保证应急供应的粮源充足。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及时核拨储备粮所需资金。
第三十五条 储备粮的费用由储备费、储备粮贷款利息以及轮换品质价差补贴等构成。
第三十六条 储备费。储备费是由人员工资、粮食运输和装卸费、杀虫药费、薄膜费、检测用品费、仓库折旧费等构成。储备费标准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参照广州市储备费标准提出初步补贴标准,报区政府同意后执行。储备费标准原则上每3年调整1次。
第三十七条 贷款利息。储备粮利息补贴标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由区财政局予以全额补贴。
第三十八条 轮换价差。轮换价差是指储备粮购进和销售的差价。一般情况下,储备粮的购进价都大于销售价,形成价格倒挂(即亏损)。储备粮轮换品质价差补贴标准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参照广州市本级储备粮轮换品质差价补贴标准共同研究提出,报区政府确定。每年核定一次。
第三十九条 储备费和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季度预拨、年终清算制度。区发改局负责制定每季度储备费和利息预拨计划,由区财政局审核后直接划拨到承储企业账户,年终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清算。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根据区下达的储备粮规模、轮换计划,向农发行办理贷款或自行筹措储备粮采购资金。涉及农发行贷款的,在轮换过程中按“购贷销还”的原则进行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承储企业按照区发改局核定计划完成储备粮轮换任务的,轮换期间按规定和标准给予拨付储备粮费用。
第四十二条 承储年限结束后,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根据核定的储备粮出入库价格组织清算。发生亏损的,由区财政拨补;发生盈余的,缴入区发改局的财政代管专户中,用于以后的区本级储备粮费用。
第四十三条 承储企业有关储备粮业务须按国家粮食局《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上若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第四十五条 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区本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危及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同时上报区政府。
第四十六条 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规定,加强对区本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同时按协议约定事项定期进行库存核查。承储企业对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和库存核查,应当给予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十七条 承储企业对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必须给予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区本级储备粮实行年度绩效评价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粮管理规范、高效运行。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意见及评价指标体系,由区发改局组织实施,确保储备粮管理规范、高效运行。
第十章 动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因救灾、抢险等特殊情况需动用区级储备粮时,由区发改局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或重大突发事件需动用区本级储备粮时,由区发改局专项请示区指挥部同意后动用,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 区政府为平抑市场粮价而需投放市场的区本级储备粮,由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动用储备粮品种、数量、价格及库点等,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按区政府指令抛售区本级储备粮,其销售价格由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研究确定。发生亏损的,由区财政拨补;盈利的,缴入区发改局的财政代管专户中,用于以后的区本级储备粮费用。
第五十二条 承储期间应急动用储备粮的结算。政府动用储备粮,按政府招标时的品种、质量、库存成本结算。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区本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区本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二) 发现区本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事实的;
(三) 擅自动用、挪用区本级储备粮、改变区本级储备粮的品种、质量等级,或变更储存库点的;
(四) 虚报、瞒报、拒报区本级储备粮库存数量和质量的;
(五)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本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 利用区本级储备粮或者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区本级储备粮无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以区本级储备粮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的;
(七) 违反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有关规定,挤占挪用区本级储备粮收购资金、套取利息和财政补贴的;
(八) 拒绝、阻挠、干涉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四条 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不及时纠正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相关链接:
《白云区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