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普查登记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简称侨捐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维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要求和穗天府办[2006]32号《转发市侨办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决定对我区侨捐项目进行普查登记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06年7月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对侨捐项目的普查登记、确认、挂牌等工作,并建立起各项监督管理制度。
二、侨捐项目包括:改革开放以来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款物兴办的教育、文化、体育、科技、医疗卫生和其他公益福利事业项目;修建道路、桥梁、自来水、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金、文物及其他。项目的确认起点为金额(含捐赠物折款)1万元人民币。
三、侨捐项目的普查登记工作按“隶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区直单位负责属下单位、街镇负责辖下侨捐项目的普查登记。由受赠单位、捐赠人填写登记表交由区直单位或街镇侨务部门汇总到区侨务办公室。所登记的侨捐项目经核查公示后,由受赠单位填写确认表逐级呈报区侨务办公室。区侨务办公室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向受赠单位颁发确认证书。
四、各受赠单位、捐赠人应于7月30日前前往各相关主管部门填表登记。区直各有关单位、各街镇要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于8月30日前完成所有侨捐项目的普查登记工作。
区侨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