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上缴问题乳粉的公告
关于限期上缴问题乳粉的公告
为深入开展问题乳粉清查工作,彻底清查收缴问题乳粉,严厉打击藏匿、销售和使用问题乳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公告如下: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储存、销售和使用2008年问题乳粉和2008年9月14日前生产的未经检验三聚氰胺的乳粉。任何持有上述问题乳粉的企业和个人,要立即主动上缴,生产环节上缴至当地农业部门。凡在2010年9月30日之前主动上缴的,可免于处罚;逾期拒不上缴,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公众对乳制品和含乳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涉嫌问题乳粉线索的,请积极投诉举报;对举报经查实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区工商分局(12315)
特此公告。
肇庆高新区食品安全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